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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抄發韓國獨立黨組織系統表希保護由』『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蒐集有關我國過去援助韓國光復軍檔案史料(一)』﹑『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蒐集有關我國過去援助…』 …等案
『空軍戡亂簡史(三十四至三十九年)』 …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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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關國民政府最高國防委員會,於黃山會議決議修正「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草案,交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全國軍事、行政機關執行,規定凡是「軍機防護法」、「懲治漢奸條例」、「妨害關稅國幣條例」、「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等特別法律皆須以本法為準,本法自公布日起生效,國民政府所屬各軍事、行政單位收到本法全文後即刻施行,並由軍事委員會彙整各單位收文日期列表呈報最高國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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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關徐永昌將軍呈報蔣中正主席,收復臺灣五點計畫;行政長官陳儀檢發收復計畫大綱、臺灣省佔領計畫;日軍投降注意事項;臺灣前進指揮所命令日軍參謀長諫山春樹及林獻堂代辦事項;台胞檢舉日軍藏匿物資;臺灣現行貨幣及物價狀況;日軍番號資料;美國海軍訂定部隊來台時間;陸軍第七十軍解除日軍武裝;臺灣日僑遣送補充辦法;清查接收人員不法財產;公布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編輯接收總報告書;魏德邁將軍來臺視察;收繳日軍現金;臺灣東部警備計畫;治安改由警察負責;協尋失蹤美軍;在華德國人管理辦法。
本案有關國民政府命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編製「臺灣省軍事接收總報告」,包括接收日軍軍品統計表、臺灣佔領登陸部署圖、日軍部隊長姓名表、日軍人員倉庫位置圖、俘虜管理、鐵道港口運輸司令部工作概況,等圖表、文字報告文件。
本案有關中美雙方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召開第四至第二十六次參謀聯合會報紀錄,討論處理在中國及臺灣日軍遣返事宜;美軍協助國軍接收及復員事項;規定雙方應基於同盟精神互助合作;中國贈予美國《臺灣兵要地誌》;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規定在台日軍遵守事項;臺灣各地接收作業開始時間;中美雙方部隊調動應通知對方協助;追究在臺日軍不法行為。
本案有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審理戰犯被控凌虐平民判決書。
本案有關第十一戰區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戰犯被控通敵判決書。
本案為34至37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與國防部等相關單位辦理戰時準備事項,內容包括:注意日軍離間中美雙方情事、命令各部隊維持秩序、海軍司令出售船隻案、派遣憲兵至鐵路管理委員會服務、日俘汽車移交公署、成立師管區及團管區、清查荒廢土地、機場移交航空委員會管理等。
本案有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致日軍安藤利吉將軍「台軍字第一號備忘錄」、「台政字第一號備忘錄」規定日軍停止一切戰爭行為,人員解除武裝向指定地點集中等候遣返;呈報台籍日軍名冊;管理韓籍日軍;收繳軍用品等接收工作報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