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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財政部、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和臺灣銀行等機關就臺灣銀行董事會議事規程、臺灣銀行組織規程草案、臺灣銀行監察人辦事規程草案、臺灣銀行董事會信託/儲蓄部章程等規章之研擬、實施與修改等事項,經往函討論意見後再加以處理之作業情形。本案附有臺灣銀行監察人辦事規程應行改正各點清單、臺灣銀行監察人規程、擬請修正及增列臺灣銀行組織規程條文、修正臺灣銀行組織規程等文件。
本案有關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為財務週轉需要,將名下建築與機器設備組成若干工礦財團以向臺灣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並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臺灣銀行等機關提出所屬各工礦財團之消滅、設立、合併、財產(抵押物)、抵押權人(臺灣銀行)、抵押權設定及債權金額、財團代表人變更、抵押物部分變更等登記之聲請,及收受臺灣銀行業務部檢送之「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工礦財團登記證明書」副本、臺灣銀行高雄分行檢送已註銷之不動產抵押與工礦財團抵押契據等文件。
本案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行庫貸款,與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台北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等相關機關之往函。內容包括:合作金庫發函榮工關於帳戶核准透支額度一年、榮工函請華信銀行、世華銀行提高額度續約、榮工開發觀音工業區與斗六擴大工業區函請農民銀行透支額度展期並降低放款利率一碼、榮工函請台北銀行換文續約一年、函請台灣銀行因開發台北大學新社區週轉金透支額度、承辦重大工程向中國農民銀行申請貸款額度、函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中長期優惠融資額度二十億元、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同意貸款展期一年、承辦六年國建工程向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申請二十億元貸款額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檢送「本行辦理斗六工業區購地貸款要點」、榮工函請合作金庫營業部關於支存透支帳戶額度展期一年、榮工函請台灣銀行總航國外營業部關於承包海外工程信用狀額度、改為「改貸利率依本行基本放款利率浮動計息」、榮工函請台北銀行國外部短期融資額度同意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榮工函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業務部海外工程保證額度以換文方式續約兩年、榮工函請台灣銀行總行營業部註銷分撥額度轉回本處帳戶使用、榮工函請合作金庫營業部透支額度分撥與減餘額度轉回帳戶使用、榮工函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因開發斗六擴大工業區週轉需要請以優惠利率提供一年期短期融資額度、榮工函請台灣銀行提供透支額度減餘額度轉回本處帳戶、榮工函請合作金庫營業部透支額度註銷轉回本處帳戶使用、臺灣銀行函轉通知榮工透支額度放款利率碼數重新調整依基本放款利率浮動加碼計息、榮工函請台灣銀行國外營業部委任保證契約及增補契約額度以換文方式續約兩年等事宜。
本案為臺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按期獲得臺灣銀行營業部對帳單、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對帳單、臺灣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甲種活期存款對帳單、彰化商業銀行瑞芳分行甲種活期存款往來對帳單、中國農民銀行對帳單等表單後加以研議處理,及編製銀行存款結存差數分析表之情形,另函請臺灣銀行同意將存款在總行之透支存款移轉至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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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於民國三十五年間,辦理中國各省之臺灣銀行分支機構之接收工作;財政部發函授權公署財政處辦理省內所有日產及臺日合辦之金融機構接收清理事宜,公署訓令以儲蓄銀行由臺灣銀行接收之;臺灣銀行南京辦事處等省外分支機構之錢幣證券,原擬交由中央銀行保管,後經公署與中央協調後准由臺灣銀行保管之。
本案為臺灣省政府和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處理省有及縣市財產清理使用事宜之作業情形。內容包括協助臺灣銀行爭取接收福建省福州市泛船浦(海關巷6號)之分行舊址、就臺灣銀行董事會建請能於接收舊銀行時期設於各省市之分行後可以改設辦事處恢復營業一事轉請財政部同意、研議前日本統治時期臺北州廳向舊臺灣銀行借貸以支付薪津與修繕公有房屋之款項應如何在臺北縣市與基隆市分治後償還臺灣銀行、依據「臺南關接收敵偽不動產清表」及修正清表以查訪各筆不動產概況,還有省政府財政廳獲高雄縣政府提供縣神社保管金收支明細表並請縣政府就表中疑義部分再加說明、省政府財政廳就省政府教育廳提議將省內原各地神社擇改為忠烈祠並將其名下田產房屋交由學產會管理之事表示意見等事項。
本案為臺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借款事務之情形。內容包括按期將須支付產金週轉金借款利息之支票交由所屬臺北辦事所繳給中央信託局購料處並在獲得到期通知後辦理展期手續及訂定「收購黃金預付價款借款契約」、因向臺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萬圓而按期付出利息並為償還剩餘半數借款而依經濟部公營事業委員會資金運用小組會議結論展開向銀行增加透支額2000萬圓之準備作業、因需要展延銀行借用款項期限(臺灣銀行週轉金借款額度中之活存質押透支2000萬圓、承擔前中國煤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而向臺灣銀行訂借之活存透支1000萬圓、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活存透支3000萬圓、向臺灣銀行借用銅精砂借款額度3700萬圓、中國農民銀行活存透支2000萬圓等)而函請經濟部協助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