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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關交通部電信總局與國史館就電信刊物寄贈往函,電信總局檢送「臺灣電信技術季刊」、「電信技術季刊」給國史館,並將定期寄贈「電信技術季刊」,國史館來函感謝贈書並已全數納入館藏。
本案有關國民政府於民國31年至34年間受理臺灣革命同盟會及閩粵臺灣歸僑協會之陳情及建議,處理臺民在閩省遭軍政機關拘押殺害及財產遭沒入情事,以及臺灣是否設省政府等事宜;臺灣省革命同盟會南方執行部主席張邦傑於31年向國民政府呈報五點建議,要求中央設置臺灣行省以確立收復決心,並飭東南各省政府開釋被拘之臺灣良善人民及歸還沒收之臺胞產業,行政院飭閩粵贛省府提出報告,該各省紛復報說明臺民及其財產處理安置,經行政院蔣中正院長核示:處置臺民適用「韓僑登記條例」,遭羈禁台民得由所在黨、軍機關出具保證並飭登記後准予自由居住,台民產業應視其是否與敵人通聲氣或有無間諜嫌疑,再分別視作敵產或非敵產處理,臺灣設立省政府以及將臺民視為中國人民等案「為時過早」暫請緩議;劉啟光申請發起「閩粵臺灣歸僑協會」並提出閩省歸國臺民或失業或遭捕送監視「狀極悲慘」,行政院覆以申請組織得按「韓僑登記暫行辦法」辦理。開羅會議後,臺灣革命青年團及閩粵臺灣歸僑協會發表聯合聲明,表示戰後臺灣主權應歸屬中國反對由國際共管;臺灣革命同盟會亦於開羅會後向國府發表「臺灣省政府籌備處設立要綱」再提建省事宜,經外交部、內政部研議,後者擬請中央設計局先行研究;國府駐臺北領事郭彝民撰擬「收復臺灣意見書目錄」,詳述臺灣當時民情、政經、文教、財政等狀況,以及收復進行要點,行政院於抗戰勝利後將該建議書轉發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查照。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檔案管理相關事項,與國史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往函,內容包括檢送民國53年至58年之逾期擬毀檔案清冊予國史館及文獻會、填報檔案管理成果統計表等事宜。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檔案管理相關事項,與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國史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及所屬各廠處往函,內容包括填報69年檔案管理成果統計表彙送省建設廳、檢送清理59年份已滿十年期之擬毀檔案清冊予國史館及文獻會、借調檔案與檔案管理相關事項請各廠處依公文處理規則辦理、制定借用非本管業務檔案專用借檔單等相關事宜。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檔案管理相關事項,與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國史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及所屬廠處等單位往函,內容包括75年檔案管理成果統計表彙報、擬銷毀舊檔案綜合清冊送國史館及文獻會審核、高雄漁務處結束移交之舊檔案報請銷毀、清理60年至64年逾期檔案等事宜。
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檔案管理事宜。包括基隆粉料廠陳送78年檔案管理成果統計表至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檢送擬銷毀65至69年檔案清冊至國史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等徵詢檔案選用事宜。國史館函復該批檔案無參考價值請自行銷毀。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檢送銷毀檔案清冊至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本案有關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台灣區域發展研究院、嘉義縣北港仔文教基金會等往函,內容關於委外辦理「鹽業文物資料彙整保存典藏」工作案、「鹽業研發實驗中心(鹽業博物館)定位與發展策略研究」專案計劃、「台灣鹽業口述歷史影像紀錄與研究」等,以及辦理議價訂約、訂單延後交資及撥付各種委外案款項等事宜;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向臺鹽公司檢送「鹽業文物資料彙整保存典藏期終報告暨會議紀錄」;臺鹽公司發函何中華建築事務所、汎洋實業公司、益祥營造公司等,檢送鹽業研發實驗中心工程施工協調會及規畫設計研討會之會議紀錄資料;本案內含相關契約書、底價核定單等。
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接管舊檔案之處理、銷毀事宜。包括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接管前工礦、農林公司及農產加工廠暨附屬單位舊檔案,陳送人員調用、費用列支、保管銷毀原則、運送儲存事宜,包括「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接管檔案處理辦法」、「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接管檔案(永久保存)清冊」及分批陳送「擬銷毀前工礦、農林公司檔案清冊」、「工作報告」等至臺灣省政府備核;臺灣省政府檢送擬銷毀前工礦、農林公司檔案清冊至國史館查核。國史館函復該批檔案與國史館無關。臺灣省政府函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自行處理該批銷毀檔案等。
本案為41至60年間雷震友人為討論自由中國雜誌稿件之信函,與雷震致其家屬之書信。附自由中國名人傳抄稿、信函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