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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戰犯一人被控凌虐平民案起訴書、判決書。
本案有關第十一戰區司令部、河北高等法院審理戰犯案;俄國戰犯移送南京軍事法院審理;審理日本戰犯判決書。
本案為35至37年間,海軍總司令桂永清手令彙輯案,內容包括:海軍軍官因業務加重停止退役、人事調充、人事調派、陸戰隊官員調職、免職、考核、任用等人事任免令、因縮減名額,陸戰隊第二師應立即停止成立、海軍總隊長與副總隊長因違法藏匿物資的免職處理等。
本案有關軍用營產管理委員會,呈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地租概況表;空軍第二十二地區司令部發給民眾土地租金;民眾租用公地案;日產處理委員會制止基隆要塞司令部佔用農地案;行政院公告征收土地處理原則。
本案為34至35年間,聯勤總部臺灣供應局函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撥交精美堂印刷鋪,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命令工礦處、日產接收處理委員會、印刷業接管委員會共同辦理,後由聯勤官員編製接收清冊呈報給各單位。附精美堂印刷鋪交接清冊、軍政部特派員辦公處接收日產單位目錄等相關文件資料。
本案有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公布勞動訓導營編制表、訓練計劃、生產計劃等組織計劃案。
本案有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海軍總部,公布「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章程」;日本在台海軍人員、艦艇、設施一覽表。
本案有關日軍中國戰區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奉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之命,簽署「總連涉一號」等系列俘虜、軍品、財產、糧食等人員物品移交文件,在臺灣部份由安藤利吉總督與行政長官陳儀,分別指派參謀長諫山春樹、杉浦中佐與參謀長柯遠芬、李祝三上校為連絡官,辦理交接事宜;在臺日軍陸、海、空、憲兵、警察等人員設施,分別交由中國軍相同身份人員管理;依需要徵用日籍人員服務,未徵用者隨同日僑遣返;成立基隆、高雄港口運輸司令部;基隆港運輸司令何希琨調派陸軍第七十軍,接收日軍基隆第七野戰造船廠;集中管理韓籍日軍官兵;日僑日俘借用物品應依規定申請;收繳日軍私人軍刀不准攜帶回國;日方致我方文件應用中文並附日文副本;查緝日軍逃兵罪犯;命令日僑日俘向基隆、高雄港口集中以便遣返;日軍編列部隊主管姓名呈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日本艦艇撥用及修理事項;輸送日俘規定事項;中國戰區日軍善後處理事項。
本案有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公布「要塞堡壘地帶法」規定所有陸海空軍營舍、設施、武器位置等管制範圍與罰則,並分送各縣市政府公布施行;公布「海軍軍區暫行辦法」、「基隆要塞地帶暫行辦法」、「左營軍港地帶法」等相關法律。
本案有關國防部核准高雄要塞司令部編制表案;國防部指示要塞地位重要所需事項應優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