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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臺灣省合作金庫暨所屬各單位就違規貸放款及業務疏失等專案稽核,與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財政部、各縣市票據交換所往涵之文書。案件內容包含:花蓮支庫存戶傅某及李某開戶手續及支票使用情形案、省議會質詢梨山支庫有關合作農場貸款疑義專案調查案、和平支庫貸款有無違反革新政風案、臺中支庫前經理陳某涉嫌濫貸案、西門支庫楊某非法超貸疑案調查報告書、永和南勢角服務站遺失存戶譚某存款案、臺中支庫洪某貸款案、羅東支庫辦理支票存款違規疑案、成功支庫借戶昌樺五金被匿名檢舉非法貸款案、南京東路支庫延遲教育部撥付中華奧會款項入賬案、南京東路支庫櫃員作業檢討調查報告書、東門支庫放款業務專案調查書、呂姓職員於辦公期間推銷煤氣違規案、支票存款開戶及核發空白支票未依規定辦理而受懲處人員之申辯理由覆查案、張某控告潮州支庫經理偽造文書侵占存款調查報告書、花蓮支庫協裕公司專戶貸款案、屏東支庫前業務員張某挪用存款案查帳有關文件、營業部貸放大眾日報放款附件、沙鹿支庫以空地為擔保貸款案、欣益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情形專案調查及金合成農機公司申請借款案及匿名檢舉臺中支庫前經理陳某勾結商人貪污舞弊案。並附有各案之專案調查報告書、庫務檢查證、票據交換所檢覆書、貸放款相關文件、擔保品相關權利文件、訴訟文件、缺失改進意見報告、徵信資料、新聞剪報、檢查工作底稿、各類存款明細等與專案相關之各式文件。
本案為臺灣省合作金庫辦理研究發展成果報告相關業務,與臺灣省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臺灣銀行聯繫文書往函。內容包含:檢送78年度第十及十四次評審會評審研究發展報告各機關採行情形報告表、臺灣利率決定因素之探討、審查及處理意見彙總表、研究發展成果獎勵分析表、79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計劃表等成果報告給臺灣省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檢送研究發展報告銀行業改善利潤方法之探討、台北市營業單位位置分佈之研究、加強對營業單位電腦連線作業稽核之研究給財政部及各相關銀行,以及收受辦公室自動化-薪津作業電腦化、我國證卷店頭市場之研究、美國金融創新之研究-兼論美國經驗對我國金融自由化之啟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76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函請各所屬單位依年度發展計畫切實進行研究如期提出成果。
本案為77年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剪錄有關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入出台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之高雄市政府公報。附剪報。
本案為39年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電知台灣省高雄市政府因受理案件之案情需要需請高雄市政府秘書前往該部應訊,後高雄市政府將應訊通知轉予當事人前往保安司令部辦理。
本案為78至79年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與內政部警政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等單位辦理有關警員獎懲、涉案民眾偵查相關事宜等;臺中縣警察局檢送嫌疑人清查名冊予市警局,並請其轉函所屬單位協助清查,後市警局函請各分局協助辦理等。
本案為39年間,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函請高雄市政府將臺灣機械公司連環保結發交高雄市社會小組保存,高雄市政府後回復已將該公司連環保結交由社會小組保存。
本案為51年間,中國青年黨中央黨部執行委員會函知高雄市政府有關該黨前成員在外所有不當行為皆與中國青年黨無關,高雄市政府後函轉予高雄市民眾服務處、高雄市警備分區指揮部、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市警察局,並請其將該事轉知所屬單位。
本案為43年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因辦理案件需求,曾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借調錄音片,然高雄市警局以無錄音為由請其逕向高雄市政府索取,高雄地檢處後函請市政府派員將錄音片攜至該處播放,市政府擬予以同意。
本案為39至40年間,臺灣省政府電請高雄市政府轉知因公留港人員應於期限內返臺;高雄市政府轉陳學生申請更改證件名字案予臺灣省政府,並檢附相關資料,省政府回復經內政部審核後予以同意,市政府後將辦理結果轉知該生。
本案為40年間,臺灣省政府新聞處電送檢肅匪諜歌曲予高雄市政府,並請其轉知所屬單位習唱,市政府後電轉予警察局、市立各級學校等單位辦理;臺灣省立高雄工業職業學校、臺灣省立高雄中學、高雄市立第二初級中學等單位電知高雄市政府有關辦理檢肅共諜宣傳工作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