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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0 詳細內容 全部案件
本案為68年間,國防部呈報總統有關國防部情報局所屬人員涉案情形,和當事人因不服情報局判決結果而聲請覆判,獲國防部原判決部分核准、其餘聲請駁回的覆判結果,及該部審理建議,後獲總統府回復辦理意見。附國防部判決書等資料。
本案為39至48年間,有關國防部軍法局所保存之叛亂案件審核卷宗。內容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等機關所審理之叛亂罪犯的判決書、受刑人診斷書及受刑人要求保外就醫、各縣市參議會或民眾要求減免其刑或申請覆審的陳情書、申請書等,檢陳至國防部參謀總長室核示,經批示擬處意見後交辦,或再上呈總統簽請核示,以及總統核覆之意見;軍法機關奉令執行清剿匪黨根據地,以及呈報執行沒收人犯家產或槍決之報告。全案尚包括國防部軍法局的證物袋、監察院調查報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匪諜案件報告書、「桃園縣地方概況及匪諜案件較多原因」報告書、人犯家屬名冊及沒收財產清冊以及臺灣地區在逃奸匪通緝總名冊等資料。
本案有關民眾因涉嫌參與叛亂組織等案件,經國防部等機關以叛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等處分,以及後續發監執行與服刑期滿後之處置情形。全案包括國防部等機關之判決書、執行書、證明書、函令及受刑人出獄後填具之保證書等資料。
本案有關民眾因涉嫌知匪不報等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等機關以叛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等處分,以及後續發監執行與服刑期滿之處置情形。全案包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等機關之判決書、執行書、裁定書、證明書、函令與人犯家屬陳具之申請書與在監人上陳之報告以及受刑人出獄時所填具之保證書、聲請書等資料。
本案有關民眾因涉嫌散佈謠言等案件,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叛亂罪判決有期徒刑等處分,以及後續發監執行與服刑期滿之處置情形。全案包括金門防衛司令部等機關之判決書、執行書、函令與在監人上陳之報告以及受刑人出獄時填具之保證書和出獄後所陳之申請書等資料。
本案有關民眾因被控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等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等機關以叛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全案包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等機關之判決書,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所製作之人犯考核表、聲請假釋受刑人監務會議同意書,以及受刑人所填具之誓書及保證書等資料。
本案有關民眾因涉嫌叛亂組織團體等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等機關以叛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等處分,以及後續發監執行與服刑期滿後之處置情形。全案包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等機關之判決書、執行書、證明書、新生攷核表、在監人上陳之假釋申請書與報告、函令以及受刑人出獄時填具之保證書等資料。
本案有關民眾因涉嫌連續參加叛亂集會等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等機關以叛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以及後續發監執行經過與服刑期滿後之處置情形;全案包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等機關之判決書、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所製作之人犯考核表,以及受刑人家屬所填具之保結書及陳情書等資料。
本案為46至48年間,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因受刑人及感化學員執行期限屆滿,且成績考核達到標準,陳請國防部准予於當事人執行期滿時結訓、釋放,國防部予以同意等。附考核表、受管教人志願調查表等文件資料。
本案為38年國防部依據憲法第102條規定發出公函請監察院提供協助,監察院函覆國防部表示須「調閱全卷以資決定」並派李崇實秘書長赴國防部取卷;嗣後行政院賈景德秘書長轉交國防部請監察院歸還案卷之公函給李秘書長,監察院繼而發出公函歸還案卷給國防部,但國防部似未收到而再次發出公函請監察院歸還案卷。本案附有銀元券發行準備金檢查報告表第1號(3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