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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0 詳細內容 全部案件
本案為74至75年間,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情報局)多次函知或副知國防部有關大陸地區來臺人士清查工作計畫及人員清查情形;立法委員函請國防部協助民眾家屬來臺,國防部回覆經交有關單位研議結果,同意該員來臺,請轉知逕洽入出境管理局辦理手續。
本案為78至79年間,陸軍總司令部辦理軍人涉案偵查相關事宜並呈送該案調查報告予國防部,國防部令知陸總有關該案查處情形,後陸總將該案相關人員懲處令呈送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總政戰部為修訂「軍機種類範圍準則」,函請國防部所屬軍法局、法制司、主計局等單位提供修訂意見,後獲各單位回覆等。
本案為39年間,國防部函知總統府駐國防部聯絡室有關國防部參議建議調整軍法體制、強化軍法業務一案,經國防部交由國防部法規司研究後獲得初步結果,並將召集有關主管單位研商,請該室轉呈總統,後獲總統府駐國防部聯絡室回復意見。
本案為40年間,國防部參謀總長因為海上第二行動總隊中校副總隊長涉案,經國防部保密局審訊、判決的關係,而向總統呈報該案經過情形、判決結果,並獲總統核示意見,後國防部軍法局函請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將該案刑罰執行及變更判決情形轉呈總統。附國防部保密局判決書。
本案有關陸軍第五十四軍副軍長等多人因涉嫌預備將軍隊交付叛徒,經國防部以內亂罪判處十年徒刑及褫奪公權,並送交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迄服刑期滿二分之一時該員呈請假釋以及調役,均遭國防部駁回,期間該員又控告國防部第四廳上校附員妨害家庭,後因故撤回告訴;俟該員服刑期滿後,國防部准其具保開釋並請警務處飭臺北縣警局予以依法嚴加管教;全案包括國防部等機關之判決書,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所製作之人犯之考核表,受刑人所填具之保證書等資料。
本案為39至51年間,民眾因案獲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判決,國防部軍法局、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檢送執行書予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軍人監獄後因部分受刑人刑期執行屆滿,且達到考核標準,陳請國防部軍法局轉陳該部准予具保開釋,國防部同意刑滿時具保依法開釋,另依「勘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之規定加強考核,軍人監獄函請臺北縣警察局、臺北市警察局加強考核等。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國防部判決書、保證書、調查表等文件資料。
本案為41至44年間,國防部軍法局發電報告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等單位有關涉案人員已交付感化,以及解送當事人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民眾陳請軍法局同意保釋其家屬,該局予以拒絕等。附國防部起訴書、國防部裁定書、國防部裁決書等文件資料。
本案為原臺中縣神岡鄉鄉長等8人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被軍法合議庭判決有罪後之案情後續發展與處理情形。內容包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向參謀總長說明案情摘要,參謀總長復轉請總統表示意見、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衍生其他人員疑似涉入相關案件之事展開後續偵辦並建請參謀總長同意暫緩執行判決刑度、被告家屬陳情希望能獲再審機會、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對部分被告之原審結果是否覆判加以評議、執行部分受刑人之判決、國防部對部分被告展開再審作業並判決等事項。本案包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聲請書、國防部評議筆錄、國防部判決正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意見書等文件。
本案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臺東第一臨時教養院上等炊事兵疑似涉入刑事案件,國軍因此展開偵查處理之經過。內容包括國防部保密局展開調查作業、羈押嫌疑人並製作訊問筆錄、國防部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國防部軍法局開庭審理、為被告安排公設辯護人、國防部審判長和審判官製作評議筆錄、國防部判決並予執行、處理後續相關事宜等部分。本案另就海軍總司令部榆林工廠(海南)同少尉股員因疑似涉入刑事案件而加以研議處理之經過情形。
本案為陸軍獨立第五十八師(駐福建省東山縣、詔安縣,以東山島為主)自東山島撤至金門縣(39年5月11日)之前後,師長及所屬幹部等人被發現疑似涉入多項不法事件,國軍因此展開偵查處理之經過。內容包括有檢舉人向國防部軍法局提出檢舉、參謀總長發代電請金門防衛司令官派員調查、國防部懲處師長並通知金門防衛司令部移送該員、國防部發代電向外交部調閱英國輪船民興號案之有關卷宗、移送嫌疑人之歷程、製作偵訊筆錄、國防部判決並製作宣判筆錄、處理後續相關事宜等部分。本案附有陸軍獨立第五十八師撤守東山島前之建軍概況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