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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35年間,財政部地方財政司因為行政部核准通過修正「劃分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系統實施辦法草案」以及「財政收支系統法修正案實施要點」的關係,而檢送「劃分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系統實施辦法草案」以及「財政收支系統法修正案實施要點」予臺灣省財政處。
本案有關臺灣省專賣局於民國三十六年四月間,將所制定之火柴專賣規則及其他施行細則致送公署查備,公署覆文稱已呈送財政部並經轉呈立法院及司法行政部分資備案。
本案有關臺灣省長官公署民國三十六年起頒布實施之鄉鎮及各機關會計制度等法令,以及審核備查各單位及公營事業送審之會計制度草案;公署於民國三十六年初頒訂「臺灣省建立鄉鎮財政辦法」、「鄉鎮會計制度」、「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等,要求公署所屬各單位及公營事業以及各縣市政府等建立其會計制度具報公署;計有交通處、農林處等機關,臺灣紙業、臺灣電工業等公司,以及高雄縣政府等呈具之該單位會計制度草案,經公署修正加駐意見並查核備案;新竹縣府以該縣會計制度尚未建立請准用上年度辦法,公署覆文稱事關通案未便照准。
本案為36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函請所屬各公營事業單位辦理有關會計業務及工程驗收之相關法規修訂事宜;臺灣省資源委員會臺灣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函知長官公署有關其廠房機器修建完成但未辦理驗收一事,並請公署工礦處協助處理,後獲工礦處回復辦理意見。
本案為35至36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轉知各縣市政府有關以各縣府接收土地稅、營業稅及契稅等業務時必須將接收人員連帶接收繼續派用事宜;長官公署財政處陳報公署關於國有及地方稅制以及臺灣省地方財政改進之意見,後獲公署回復相關建議。
本案為36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及其所屬鐵道管理委員會等單位辦理有關各項鐵路法令、現行鐵路旅客規章修訂事宜;長官公署交通處因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指示的關係,而將有關鐵路船舶軍運事宜之十二項法令發電報送給各交通事業單位。
本案有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及所屬公路局於國卅六年間,所頒行或修正之各項法規命令;包括擬定團體包車收費辦法、大客車計費辦法、長途包車計費辦法以及屏東至林邊線學生乘車辦法等等,另受理警備總部轉發廿一師電以公路車費甚貴請准該師傳令兵予以免票搭乘,交通處覆函以綏靖期間傳令兵乘搭市內公車得予免費,但市外各縣長途汽車仍須購票;交通處擬具稽查汽車暫行辦法、司機薪給計算辦法及司機過失處分辦法等,以及管理野車營運管理辦法,後經法制委員會修訂為私有汽車管理辦法後公佈之;警備處以交通事故頻傳並為提供交通警察處置依據,制定車輛肇事處置辦法致送交通處;針對一月間屏東發生屏中學生毆傷公車司機案件報告以及公路屏東線學生屢次肇事等由,交通處飭邀集屏東各校校長應嚴予告誡學生勿生事端且不得拒絕查票。
本案為35至36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及所屬各港務局處理省際航運、淡水開港等案經過,以及所轉發之國府訓令、制頒相關航運法規等給相關單位;公署頒訂「限制臺灣省與大陸各口岸往來船舶規定」,其中針對禁止百噸未滿之機帆船行駛往來省外貿易,高雄參議會說該條文影響經濟失業日增請准開放,公署核准將噸數限制放寬為五十噸以下;基隆港務局依交通處命令制定「基隆港務局自行防護辦法」,經公署核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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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36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該署民政處與各縣市政府依照行政院指示,而辦理有關省內鄉賢先烈及愛國事蹟,以及各縣市古蹟名勝、先烈祠祀之調查工作事宜,後各縣市政府將「臺灣省先哲先烈祠宗調查表」、「臺灣史蹟名勝調查表」回報長官公署民政處;長官公署陳報國民黨中執會關於興中會同志楊心如之生平事蹟等。
本案為36年間,內政部發函給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有關准予故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局長、故二六二旅旅長、故六十四師參謀長以及抗敵殉國之高級將領等入祀全國各級忠烈祠一事,並檢附烈士姓名表,後長官公署民政處將該事發電報給各縣市政府及省忠烈祠請其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