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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35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因為臺灣各縣市公務人員出差旅費支給尚無明白規定的關係,而頒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出差旅費規則」予各縣市政府,並請各縣市政府遵照辦理。附「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出差旅費規則」、出差工作日記簿。
本案有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臺灣銀行於民國三十五間處理新舊台幣收換工作經過;長官公署及臺灣銀行奉財政部令於該年九月一日起辦理收兌新舊臺幣工作,為期兩個月,後以多數舊幣散在農民之手一時不易赴兌,致所換回舊幣數量不足,呈請財政部准予將期限再延一個月至十一月底止,財政部准予備案並要求將兌換情形具報之;臺灣銀行除呈具新舊臺幣收帳日期明細表外,並制定「逾期未兌舊台幣登記辦法」以供未及兌換者辦理兌換工作。
本案為35年間,臺灣省行長官公署財政處與臺灣銀行辦理新臺幣印製及運臺之經過事,公署財政處派員赴上海臺灣銀行分行檢核新臺幣樣張,及財政處對擬印鈔票之面值、數量之意見,以及因為協調新鈔運臺之船運、空運事宜的關係多次電催上海分行速運等,並於該年計有十一批新臺幣先後運臺,併附各批點收清單紀錄,以及新臺幣各種面值鈔票樣張。
本案有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所屬臺灣銀行於民國三十五年間,受理財政部要求辦理日幣接收工作之經過;財政部以日本已改用新幣,所有接收之日幣擬透過東京盟軍總部要求兌換,電請公署核報所接收日幣之數目以便辦理;公署轉請臺灣銀行整理所接收之日幣儲額、面值明細及保管情形呈報財政部,財政部准其備案並請公署轉飭臺銀將臺幣及日幣收換情形報轉備查之。
本案為35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陳報財政部有關以臺灣省原有之商工、華南、彰化三銀行,分別改組為臺灣工商、華南商業、彰化商業銀行等事;本案另含財政部電知行政長官公署關於同意將日臺合營之儲蓄銀行由臺灣銀行接收後改為臺灣銀行儲蓄部。
本案為35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發電報告知財政部已令臺灣銀行接收日本三和銀行臺灣支店,財政部回復由公署財政處辦理,而財政處亦通知臺灣銀行及三和銀行監理委員會移接工作相關事宜,並發電報送移交清冊給財政部,該部回復辦理意見。
本案為35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陳報行政院、財政部有關臺灣勸業銀行改為臺灣土地銀行一事;長官公署財政處通知日產處理委員會、土地銀行等單位關於土地銀行接收前勸業銀行並無臺股、請勸業銀行發行的債券持有人向土地銀行辦理登記。
本案有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於民國三十五年間,辦理中國各省之臺灣銀行分支機構之接收工作;財政部發函授權公署財政處辦理省內所有日產及臺日合辦之金融機構接收清理事宜,公署訓令以儲蓄銀行由臺灣銀行接收之;臺灣銀行南京辦事處等省外分支機構之錢幣證券,原擬交由中央銀行保管,後經公署與中央協調後准由臺灣銀行保管之。
本案為35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辦理勸業銀行改制為土地銀行之經過事,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因為要成立土地銀行並接收勸業銀行臺灣各支社的關係,報請財政部後,獲財政部核准;行政長官公署設立土銀籌備處及派員赴勸業銀行各地分行辦理接收改組工作,並訂於9月1日起正式成立。
本案為35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辦理臺灣銀行等金融機構之接收、籌設工作經過;公署財政處依財政部令派遣人員赴南京、漢口、汕頭等地接收臺灣銀行分支機構,以及與中國農民銀行洽辦接收臺灣銀行工作,並於五月二十日正式成立臺灣銀行總行;公署以上海外灘一六五號為臺銀分行,行產部份請財政部通知敵產業處理局停止標售;公署獲財政部核准設立臺銀上海分行及華南商業銀行高雄辦事處;公署電請彰化銀行籌備處辦理營業工作及由林獻堂任籌備處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