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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關高雄硫酸錏廠(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將「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單位調查表」填送高雄市團管區司令部,並電復台灣省政府「國防科學人才調查表」已由第二十六兵工廠填報請准免報。
本案有關台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轉知高雄硫酸錏廠(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關於人民團體發起籌組集合及管理事項,應注意台灣省政府歷次電令並切實辦理;高雄市政府函請各機關團體開會時司儀一律用國語唱讀開會程序;福仁會計事務所函告股東常會應注意事項。
本案有關台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抄送財政廳擬訂之「台灣省公產整理實施方案」並電請高雄硫酸錏廠(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提供意見報會彙辦;台灣省政府函復台灣省臨時省議會關於各機關公有房地被百姓佔用,若情形特殊須議價讓售時,應事先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本案有關台灣省政府及台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指示高雄硫酸錏廠(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稽察限額及研究獎學金申請等規定,包括建築工程及購置限額辦理規定、事前審計適應簡則、對外捐助款項與宿舍修理限制、申請研究獎學金及奉調受訓考察補助津貼規定、稽察限額規定提高為六萬元以上、禁止將美援計畫及商業採購項下進口物資器材用作借款抵押品等。
本案有關高雄硫酸錏廠(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電復台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關於公營事業機關費用限制辦法該廠無意見;台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檢送40年12月28日各公營事業費用限制問題會議紀錄;台灣省政府指示各機關修改會計年度預算及資本支出須先經台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核准並令示各公營事業機關辦理保防工作列支經費辦法。
本案有關高雄硫酸錏廠(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資料,包括現行會計制度及修訂後之草案抄送台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備查、為增設「待裝機件」會計科目函請台灣省政府備查並獲函覆同意增設該科目、省政府抄送「公營事業會計工作視導團工作實施辦法」等。
本案有關高雄硫酸錏廠(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硫酸錏等產品銷售辦法,並將硫酸錏銷售原則及配售辦法公告呈送台灣省政府,奉准備查。
本案有關高雄硫酸錏廠(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函請台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核頒關防及官章,並呈報該廠關防官章與圖記啟用日期及繳銷截角關防官章事宜,填造「台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應行換發或請領印信調查表」呈送台灣省政府核備等事項。
本案有關民國39~49年高雄硫酸錏廠(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因員工經美援會選送赴美受訓、赴美辦理擴廠事宜、赴日驗收擴充計畫日購器材、美國華昌公司派員協助擴建計畫工程、參加國際性活動、僱用境外人士來台工作、眷屬來台依附等情形,電請台灣省警務處(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民入出境聯合審查處)核發出入境證明(包括出入境申請書及保證書等資料)。
本案有關高雄硫酸錏廠(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該廠概況及其展望、擴建計畫實施概況、產品種類及售價、業務報告、公司資料表等資料予省新聞處及美國國際合作署駐華共同安全分署新聞處等單位,並對行政院公營事業會計工作視導團說明該廠沿革與會計工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