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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32至35年間各地監察使署與監察處聯繫事宜,監察院安徽江西監察區監察使署呈請監察院令飭審計部轉令各省審計處與當地監察使署切取工作聯繫,監院令該部及各使署配合辦理。後該署與監察院四川西康監察區監察使署先後擬具與當地審計處工作聯繫辦法並呈送該院獲准備查,監院並轉令知該部及各使署。
本案為37年國民政府監察院遼寧安東遼北監察使署谷鳳翔監察使鑑於東北各級機關首長每有擅離任所逗留後方,認為影響戡亂工作和主管公務之故因而提出建議,經行政院發出公函向監察院表示已通知所屬各部會及各省市政府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相關事項後,監察院繼而發出訓令通知所屬各監察區監察使署「調查(及依法檢舉)擅離任所主管」並說明係因谷監察使之建議。
本案為37年監察院川康區監察委員行署發出代電建請監察院咨請立法院修改監察法第29條,增列受託調查案件之其他機關如逾限未查復或查復不實者,如行署自行訪查成案,則受託機關應以失職論等規定事項。監察院經研議後以代電函覆表示無補充必要。
本案為37年國民政府監察院因所屬江蘇監察區監察使署查案時,多遇銀行業者引財政部規定而拒絕調查員訪查之故,所以發出公函請國民政府行政院通知財政部轉知國內各公私外商銀行錢莊不得拒絕調查,行政院後以公函向監察院表示已轉知財政部處理。嗣後財政部函請監察院提供調查證樣式以便辨識,監察院再就此事之處理方式加以研議。
本案為37年7月28日總統府公布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後,監察院繼而處理各委員會籌組事宜之作業情形,另依交通部所請提供監察院所屬部會署名稱清單。本案附有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名單、第1屆監察委員集會會場席次圖等資料。
本案為37年國民政府監察院發出公函請國民政府立法院審議審計法、審計部組織法和審計處組織法等草案,並請立法院於審議前先行通知監察院,以便監察院派員列席說明。
本案為34年至35年間處理民眾陳情事宜,監察院接獲民眾舉報福建省立仙遊師範學校校長涉案,監察院令監察院福建浙江監察區監察使署調查,該署函請福建省政府教育廳調查該案,福建省教育廳函送調查結果給監察院福建臺灣監察區監察使署。
本案為34年至36年間監察院福建臺灣監察區監察使署與銀行及監察院往來公文,內容包括閩臺使署為支領經費函送印鑑紙給中央銀行國庫局福建分庫;監察院及監察院秘書處送國庫動態表給閩臺使署。
本案為35至36年間辦理統計業務事,包括福建省政府統計室函送廈門等縣市財產損失及人口傷亡統計表、物價月報等報表予監察院福建臺灣監察區監察使署;監察院與該署研商辦理關於該署統計員增設事宜;該署將35年度員役人數暨薪餉查報表函送監察院統計室。
本案為36年間監察院交辦事項,監察院接獲臺灣省木材商業同業公會舉報臺灣省政府秘書長等人涉案情事,監院令監察院福建臺灣監察區監察使署查辦,後該署將調查情形呈報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