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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37年間監察院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送該署臺灣辦事處辦事細則給監察院核定,監察院修正部分細則後送閩臺區監委行署,該署送臺灣辦事處。
本案為37年至38年間監察院秘書處送行憲第1屆監察院會議第31次及第33次會議紀錄、監察院各委員會37年10月份之工作報告給監察院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將會議記錄轉送該署臺灣辦事處。
本案為37至38年間電碼密本更新事宜,監察院電知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更新電碼密本,該署送監察院辦理情形,及轉知該署臺灣辦事處;監察院閩臺區監委行署送再度更新電密本及新密本啟用日期給該署福建及臺灣辦事處。
本案為36年至37年間頒授勳章事,監察院請審計部及各監察使署繳送公務員36年度考績考成表冊,以利銓敘部審查;國民政府文官處函送國民政府頒發之個人勳章及證書給監察院,該院轉送審計部及各監察使署之受勳人員。
本案為37年間監察院人員任用審查事,監察院廣東廣西監察區監察使署呈送該署擬任科員任用審查表及履歷表等文件請監察院轉銓敘部審查任用,監院令覆已協助辦理,並轉呈銓敘部;後兩廣使署即將結束,該署請監察院人事室催辦該員任用審核事。
本案為37年間監察院人員任用審查事,監察院福建臺灣監察區監察使署呈送該署擬任調查員任用審查表等表件請監察院轉銓敘部審查任用,後該院將該部之核定結果令知該署,閩臺使署送請復查該員級俸事給監察院,監察院轉函銓敘部。
本案為37年間處理民眾檢舉事宜,監察院接獲民眾檢舉案件而函請監察院冀熱察區監察委員行署、監察院晉陝綏區監察委員行署等單位協助調查,並依調查結果函請行政院、國防部等機關查辦,並獲回覆辦理情形。另該院人員呈報監試經過情形。附檢舉函、判決書、試題等文件資料。
本案為37年監察院秘書處發出代電,轉抄行政院秘書處提供之法律施行到達日期表給監察院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內容分為首都和各省兩部分。閩臺行署經研議及送往調查科傳閱後,再發出箋函將代電全文抄送所屬臺灣辦事處。
本案為38年監察院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福建辦事處邱峻主任發出快郵代電給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說明留存福建省福州市內重要文卷交由王敦政科員攜回署內之事,並提供運臺文卷清單乙份以便點收。本案另附有監察(37年中華年鑑專題單行本)、監察院財政糧政委員會37年度歷次會議決議案件處理情形一覽表等相關文件。
本案為38至39年間,監察院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處理包括獲監察院通知第1屆與第2屆委員應於38年7月1日交接、第1屆委員移交未使用之調查證給第2屆委員、獲監察院提供「監察院非常時期院務處理補充辦法」、向臺灣省政府秘書處借用房屋做為宿舍等事項之作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