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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0 詳細內容 全部案件
本案為65年間,國防部核准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所屬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代監執行之受刑人刑滿開釋,警備總司令部並通知臺中縣警察局依規定加以考管。附保結書、考核表、判決書等文件資料。
本案為67年至69年間人員因感化教育期滿,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仁愛教育實驗所將其考核資料檢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報請結訓,經警備總部審核准予結訓。附新生考核表等文件資料。
本案為66年至73年間人員因病無法接受感化教育,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仁愛教育實驗所函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轉國防部請予特准提前結訓,後該所再度陳報人員實無法接受感化教育,建請安置或送醫治療。
本案為66至75年間民眾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後,一被告因該部無審判權無法受理,故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另一被告則獲判無罪。附偵訊筆錄、起訴書、判決書、當事人自白書等文件資料。
本案為66年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辦理民眾因故死亡勘驗作業,並將結果呈報國防部核備。本案另包含77年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於受刑人假釋期間為其聲請減刑,經該部審核後獲准一事。附勘驗筆錄、訊問筆錄、法醫鑑定書、死亡勘驗證明書、聲請書、裁定書、減刑執行書等文件資料。
本案為67至76年間民眾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後,當事人聲請覆判,經國防部審核駁回。其中一受刑人復聲請非常審判,經國防部審核駁回。後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接受保護管束。附偵訊筆錄、起訴書、判決書、裁定書、聲請書、當事人自白書等文件資料。
本案為67至76年間民眾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後,當事人聲請覆判,經國防部審核駁回,警備總部依判決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執行及辦理財產處理相關事宜。後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接受保護管束。附偵訊筆錄、起訴書、判決書、裁定書、聲請書等文件資料。
本案為67年間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將民眾相關資料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核辦,經該部軍法處審判,依判決結果執行,並轉知各機關單位。附警察審訊筆錄、自白書、偵訊報告、會議紀錄、鑑定分析表、起訴書、判決書等文件資料。
本案為66至72年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將民眾涉案相關資料函送臺灣警備總司令核辦,經該部審訊及判決後通知相關單位執行。後該受刑人刑滿開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行文臺北縣警察局協助執行考管相關事宜。附偵訊筆錄、起訴書、判決書、當事人自白書、考核表、志願調查表等文件資料。
本案為67至68年間民眾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後,當事人聲請覆判,經國防部審核發回警備總部更審,後國防部核准更審判決,警備總部依判決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執行。附偵訊筆錄、起訴書、判決書、送達證書等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