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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關民國71~77年高雄硫酸錏公司檔案管理事宜,包括將該公司擬毀檔案清冊函送國史館與文獻會審選,並副知建設廳,經審閱並無史料參考價值,由建設廳派員監毀逾期檔案,該公司另將檔案管理成果統計表函送建設廳,並檢附擬銷毀之會計檔案清冊,函請審計處同意銷毀。
日本中京大學教授石堂功卓等三名為繼續研究「日本統治臺灣之實態」工作,透過亞東關係協會東京辦事處函請臺灣省文獻會續予協助,准其等來華閱覽有關「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簒」檔案,我文獻會同意援例該檔案之目錄部份。
臺灣省政府檢送府會聯絡工作檢討會紀錄給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檢送省府委員會第2122次會議決定案通知單影本給唐榮公司;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檢送省政府第2139次府會決議事項分辦表給唐榮公司,並指示於期限前送回,該公司轉知所屬機械廠等單位查照辦理;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告知經濟部、臺灣省政府第12次聯席會議擇期舉行,請唐榮公司研擬提案逕送建設廳秘書室彙辦,該公司轉知所屬機械廠等單位查照辦理等事項。
本案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鐵路管理委員會高雄區辦事處為於遣送日僑前,預備接替人員,辦理員工缺額與調度調查和徵用日僑等業務。
本案為各級政府研議是否查禁包括自修讀書指導、標準寫作知識、古史辨、中國通史、三光雜誌、音響擴大機、單管收音機、簡易電池式收音機、電池超外差式收音機、簡易交流式收音機、二用及三用式收音機、短波收訊機、幸福家庭、諜網縱橫八千里、書劍恩仇錄、碧血劍、射鵰英雄傳、俄華大辭典、舊戲新談、歐洲文學史簡編、漏網、七劍下天山、讀和寫、詞和句、文言虛字、修辭學發凡、中國文學發展史、辭林、赤慾、郁達夫散文集、中國近百年史概述、情書一束、中國文學史、祖國週刊、長征二萬五千里(中國的紅星)、中國文學史簡編、保富法、國是諍言大觀(蔣總統祝壽專輯、蔣總統六點昭示大全)、鹿盧寶劍等圖書文獻與非書資料,以及後續相關作業之處理情形。
本案為菲律賓海軍根據美西條約所界定之疆界拘捕我越界之漁船,因而與我發生領海界定之爭議一案。以及中央研究院德籍副研究員因考察人種引發我與菲律賓對蘭嶼之主權爭議,包含蘭嶼入我版圖之參考資料、我對蘭嶼主權之聲明以及處理經過報告等。
本案為民國88年,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拒絕民眾申請補償之行政處分不當案,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函請所屬各單位清查相關資料。附「研商『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受難者定義及第四項除外規定疑義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及函文。
本案為88年間,臺灣省政府糧食處函請臺灣省政府糧食局臺中管理處調查有關有關民眾申請政治受難補償遭拒案,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及因二二八事件傷亡損失撫卹救濟辦法」實際執行情形,臺中管理處回覆並無政治受難撫卹相關法案之資料。
有關台灣省政府電送該省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一案;關於台灣省政府呈為該省文獻委員會請將編纂等人員納入正式編制並請修正現行各省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一案;有關修正各省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制表一案;有關台北市政府呈送該市文獻委員會修正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對照表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