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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A11010000F/0039/1001-01/00128
全宗名
法務部調查局
次全宗
案名
史與為案
機關分類號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53年06月22日~民國69年07月04日
檔案產生者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 法務部調查局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30 卷
內容摘要
本案為53至69年間共諜偵查事,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為該局專員涉有共諜嫌疑而陳請國家安全局准予加強其偵考,獲該局同意,經調查局偵訊相關人員,獲悉其與其他人皆係共黨組織成員,並將全案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被告則於警總翻供喊冤,聲稱自白口供皆係與其平日不和之同事刑求所致,後警總依審訊結果判決,經國防部覆審,仍維持原判,依法辦理執行,至64年時,其妻向行政院長致陳情書請派員重新調查,使涉案人得以獲得平反。附訊問筆錄、判決書等文件資料。
主題
重大政治事件 保防安全 調查工作 判決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 國家安全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國防部 行政院 史與為 郭子猷 郭堅 徐紫亭 蔡竹安 郭子淵 蔡文仲 繆佐卿 蔡正如 徐和玉 繆楚臣 張芫芬 李秉琳 繆瑞凝 陳長坤 李秉成 繆礦珍 張大勇 張蔚光 趙促成 陳宏烈
移轉時間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解密文號: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0月23日調總伍字第10824525840號函。 第9卷內含郭子猷書信2頁 第13卷內含徐和玉書信53頁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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