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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803000000A/0042/C280202/1
全宗名
國家安全局
次全宗
案名
鹿窟事件
機關分類號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41年12月23日~民國64年11月17日
檔案產生者
國家安全局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3 卷
內容摘要
本案為41至64年間,國防部保密局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在臺組織盤踞之汐止與石碇交界山區鹿窟游擊基地,除當場查獲共黨份子、武器彈藥、中共國旗等人員物品外,並依據訊問及其他線索於臺灣各地陸續捕獲相關組織成員,該局及保安司令部則向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國家安全局)報告辦理經過情形,亦依其指示意見繼續偵辦,後將涉案人員移送保安司令部審訊、判決。附判決書、破獲經過報告書等文件資料。
主題
重大政治事件 保防安全 調查工作 鹿窟事件 國防部保密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 國家安全局 陳本江 陳春英 陳春陽 周禎堯 余新居 潘城源 林素月 林三合 張棟柱 陳銀 曾維成 吳居得 黃泉 蔡點 謝丁壬 黃西白 林朝川 陳子西 楊丁瑞 曾夢蘭 陳在佳 邵樹林 翁慶順 陳建儀 陳文選 薛耀金 陳永齡 蕭文發 謝泰源 黃皆得 陳福氣 顏春雄 周水 許希寬 陳朝陽 汐止 石碇 鹿窟 臺灣
移轉時間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1 年 3 月 7 日
附註
本案內含法務部114年6月30日法制字第1140251719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4年3月31日法制字第1140250777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3年7月15日法制字第1130251973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2年6月13日法制字第1120251628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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