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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305050000C/0036/0410.9/44904440/1/012
全宗名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次全宗
案名
蔡孝乾
機關分類號
案由
洪幼樵訊問筆錄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9年09月08日
檔案產生者
國防部情報局
媒體型式
紙本
主題
抗大第二期 二二八 新認識 綜合文摘 五福村事件 228事件 中共 國立海疆學校 揭陽第一中學 溪東小學 陽白塔慶育小學 燕塘軍校 潮汕游擊司令部 警備司令部政工隊 台南市北門初級中學 台中縣員林中學 CY 共產主義青年團 梅峯中學 中共潮陽中心區 橋柱小學友部 寶坵小學 新四軍第六師 阜漣准幹部學校政治部 漣東縣工委組織部 中共漣東縣府第四區 整風大隊隊委會 華中局 華中局組織部 台灣省工作委員會 台中武裝工作委員會 台中縣黨部 宣傳部 警務處 洪幼樵 蕭明 劉志敬 老劉 洪文治 洪仲樵 洪淑樵 李偉光 洪季樵 許敏蘭 束敏蘭 許瑩 洪書枝 陳初民 余永端 方英明 華震東 鍾萍洲 曾孫 王倫學 劉彬 唐棣華 李平 汪星 向明 曾山 林英傑 張志忠 蔡孝乾 老蔡 張英 王正南 潘華 王天強 高平儒 陳福淥 張伯哲 鄧錫章 李炳崑 黃家通 呂煥章 施部生 洪麟兒 徐森源 謝富 謝雪紅 楊克煌 林坤西 蔡寄天 林青 陳克鳴 陳定中 鍾隆津 閩 潮陽 蘇北 廣東揭陽縣 白塔鄉 台中市 廣東普寧 台灣 上海 蘇北漣水 廣州 潮陽 南洋 環南山區 鹽城 鹽阜區 濱海縣 淮安 高郵 興化 如皋 天生港 員林 台南 台北 永靖鄉 香港 北斗 豐原 草屯 白毛山 石岡山 竹子坑 鴨潭 台應為台灣 滬應為上海
移轉時間
民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Z_18(2)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 ( 影像 7 頁、音檔 0 個、影片 0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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