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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315180000M/0041/172.004/003
全宗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次全宗
案名
東線鐵路站名改稱案
機關分類號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41年04月23日~民國41年07月29日
檔案產生者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 卷
內容摘要
本案為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時期,鐵路局辦理東線鐵路站名改稱之相關事宜。內容包括鐵路局通知花蓮辦事處,所請將米崙站改稱美崙站一事,該局予以核准,並定自民國41年5月1日起改稱,同時呈報交通處核備;鐵路局通知所屬內外各單位,有關交通處核准將米崙站改稱美崙站一事;以及,鐵路局通知交通處和所屬內外各單位,有關該局核准花蓮辦事處將豐年站改稱志學站,並自民國41年8月1日起改稱。
主題
車站、單位名稱更改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花蓮辦事處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 花蓮 米崙站 美崙站 豐年站 志學站
移轉時間
民國 100 年 4 月 7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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