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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375000100E/0035/252.2/4/1/017
全宗名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次全宗
案名
新台幣印製及由滬運台
機關分類號
案由
前託中央印製廠所印新台幣第一批業運 原封點收交台灣銀行庫保管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5年05月04日
檔案產生者
台灣銀行總行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頁
主題
報告 海湘輪 228事件 台灣銀行監理委員會 台灣銀行 中央印製廠 招商局 台灣銀行庫 財政處 臺灣銀行 陳伯夏 王家驥 張武 葛敬恩 陳儀 嚴家淦 台北 基隆 臺灣銀行臺灣鈔券交貨辦法 秘書長葛應為葛敬恩 長官陳應為陳儀 財政處處長嚴應為嚴家淦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件另有複本 原件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2 頁),全文影像公開(影像最多顯示6頁,更多影像請見【更多影像及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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