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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305550000C/0036/9999/8/2/023
全宗名
軍管區司令部
次全宗
案名
二二八事件案犯處理之一
機關分類號
案由
台中地區二二八事件重要人犯名冊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6年04月05日
檔案產生者
憲兵第四團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6頁
主題
二二八事件 三二事件 暴動 共黨 高山族 反動宣傳 奸偽 大華酒家 台中師範 大明報 和平報 青年團 二七部隊 人民協會 大成木材行 永豐行 新生報 農學院 台中圖書館 紗鹿勝泰紡織廠 台中刑務所 國聲報 中部青年自治同盟 台北警訊所 台中糖廠 國民新報 一中 專賣局 人民大隊 大甲鎮處委會 俠義團 台南商學院 王思翔 丘以金 白福順 朱海瑞 江文耘 江燦仁 何鸞祺 吳天賞 吳來興 吳恆建 吳振武 吳郡 吳新燃 吳盤銘 吳賜煌 呂煥章 巫永昌 李炳崑 李曉芳 李橋松 周夢江 林小姐 林才壽 林文騰 林永杰 林池 林西陸 林兌 林克紹 林克繩 林秀棟 林金虎 林金南 林阿水 林挺 林連宗 林連城 林瑞福 林碧沱 林糊 邱炳輝 施英梧 施惠洲 洪再輝 洪炎秋 洪金海 洪魁 胡宗禮 徐成 徐坤厚 高兩貴 張子明 張其壽 張金生 張信義 張風謨 張國基 張啟揚 張深切 張深鑐 張煥珪 張慶燦 莊垂勝 許明標 許風旺 郭建志 郭德欽 陳世榮 陳平鎮 陳甲木 陳石獅 陳阿員 陳屋 陳建文 陳茂中 陳修 陳復志 陳曾 陳萬福 陳澄波 曾浴沂 游清林 童炳輝 童搖轍 黃大蘭 黃水旺 黃光衛 黃再添 黃伯虎 黃益人 黃朝清 黃朝應 楊克煌 楊弄獅 楊逵 楊獻成 葉文達 葉陶 詹贊生 廖正雄 廖金海 廖清和 廖誌銘 劉火煌 樓憲 蔡先 蔡鵬飛 蔡鐵龍 蔡鐵城 鄭文相 蕭萊策 賴通堯 賴遠輝 謝幸基(平井幸基) 謝雪紅 簡天來 簡雲慶 藍進明 羅連芳 嚴高松 蘇義春 蘇慶松 鐘逸人 饒維岳 靈鎰 蔡鐵城 陳甲水 周長榮 陳生番 陳金春 林連登 陳旺 陳水木(青番) 蘇樹發 許乃邦 王杯 林萬壽 林火結 陳春源 林地方 林鐵國 蔡德林 陳益 陳昌榮 陳呂川 林文程 謝秉臣 劉松院 吳望熊 陳勳 王在南 吳水柳 林伯餘 吳樹長 李碧源 黃還 黃寬 王炎能 王炎高 張深港 陳清添 黃天保 王天義 朱木火 林吉之助 林啟華 洪元祥 洪學信 洪太平 劉俗 洪有來 朱瑞德 柯麟 盧炳欽 蘇憲平 吳森 吳松 台中 埔里 北平 嘉義 台北 沙鹿 日本 豐原 大肚鄉 北斗鎮 南投 竹中區 大甲區 竹山鎮 大甲鎮 外埔鄉 北斗鎮 富州里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原件 表冊名稱:台中地區三二事件重要人犯名冊 表冊名稱:憲兵第四團第一營第一連高雄管區二二八首謀份子調查表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9 頁),全文影像公開(影像最多顯示6頁,更多影像請見【更多影像及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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