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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件
檔號
A803000000A/0036/340.2/5502.3/6/002
全宗名
國家安全局
次全宗
無
案名
拂塵專案附件
機關分類號
無
案由
許德輝呈毛人鳳之「台灣二二八事變反間工作報告書」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6年01月01日
檔案產生者
台灣站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0頁
主題
緝煙 台灣二二八事件 光復 御用紳士 戒嚴 專賣局 台灣政治建設協會 忠義服務隊 二二八處理委員會 警察大隊 警務處 警備總司令部調查室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北門口郵局 台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忠義服務總隊部 二十二分隊直轄總隊部 台灣省參議會 中山堂 台北市警察局義勇消防隊 延平大學 台灣大學 學生治安隊 陳達元 林頂立 張秉承 林江邁 陳文溪 王萬得 王添灯 陳永良 陳再根 林秉足 毛簡 莊傳生 陳儀 陳公銓 黃根土 王振玉 曾永富 李全 黃添樑 柯遠芬 高頭北 蔣渭川 劉明 林詩黨 陳賴金 毛人鳳 許德輝(萬居) 臺北 下奎府町 樺山町 台北市 太平町 台灣省 新竹市 陳長官應為陳儀 柯參謀長應為柯遠芬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複製品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 ( 影像 11 頁、音檔 0 個、影片 0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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