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中央主要內容區塊
::: 中央主要內容區塊

詳細內容

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803000000A/0036/340.2/5502.3/19/001
全宗名
國家安全局
次全宗
案名
拂塵專案附件
機關分類號
案由
暴動海報傳單十九件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6年03月01日
檔案產生者
國家安全局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35
主題
二二八海報傳單 二二八事件 光復 民主統一戰線 新臺灣 捜查私烟 德麻恩紀事報 紐約前鋒論壇報 建國大綱 台灣暴動 紐約時報 字林西報 洛杉磯時報 高山族 台省事件 馬尼剌報 共產主義 國民遺教 十二條件 東台報 台灣省政治改革綱領草案八條 建國大綱 中美商約 三八節 台灣二二八慘案 日本帝國主義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 打吧呢屠殺事件 馬關條約 三民主義 警備總司令部 民權主義 手榴彈 新台灣 臺灣青年團 耕者有其田 住者有其屋 二二七事件 員林事件 阿山 台北市專賣局 警務處 台灣行政長官公署 貿易局 臺灣民主聯盟 善後處理委員會 南京政府 台灣自衛軍 中央通訊社 國府 共黨 中共 聯合社 共產黨 台灣省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 警備總部 憲四團 台北民眾大會 綏署 陸軍總部 行政院 新專社 台中防衛司令部 情報局 台南電台 善後調處會 海軍辦事處中權艦 聯勤辦事處 要塞司令部 警備總司令部 鐵路管理委員會 國軍 警察大隊 台灣省民眾代表大會 台灣自治青年同盟 滬市民盟 津市黨部 中華民國 台灣省政府 改組委員會 台北廣播電台 台東縣府 法制委員會 宣傳委員會 台灣省黨部 台灣銀行 復旦大學 美軍 中區治安隊 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上海分會 閩台建設協進會上海分會 台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 旅滬台灣同鄉會 上海台灣同學會 台青革新協會 旅居東北台灣同鄉會 台灣省同鄉會 台北新公園音樂演奏台 台灣人義捐團 旅京台灣同鄉會 台灣政治建設協會 台灣革新協會 旅京滬台灣同學會 監察院 國民參政會 台灣省參議會 台灣旅外各團體聯合組織清查委員會 台灣信託公司 台灣茶業公會 人民導報社 長官公署教育處 台南市參議會 臺北專賣局 臺灣省公署 中央書局 輿論調查所 國民黨 臺灣自治政府 臺中地區時局處理委員會 陳儀 白崇禧 宋子文 沈仲九 謝南光 蔣中正 薛岳 裴斐 黃國書 蘇紹文 俞飛鵬 謝娥 張慕陶 任培道 蘭特來 艾綠安 克利夫蘭 蔣渭川 馬有岳 李翼中 汪漢民 孫中山 葛敬恩 陳炘 王添灯 宋斐如 葉青木 臺灣 台北市 福州 上海市 太原 川南 川北 九台 成都 美國 中國 台北 基隆 新竹 台中 台南 台東 高雄 湘鄂 太康 南京 新竹縣 花蓮港 嘉義 紐約 日本 蘇聯 中山里 建國里 南京里 繼光里 自由里 重慶里 錦上里 錦添里 錦花里 大墩里 中墩里 東墩里 柳原里 柳提里 柳岸里 正音里 中音里 光音里 青松里 博松里 愛松里 中榮里 中功里 中政里 火燒島 紅頭嶼 台北縣 中和 松山中崙 臺灣省 白部長應為白崇禧 國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長蔣應為蔣中正 國父應為孫中山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複製品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 ( 影像 36 頁、音檔 0 個、影片 0 部)


為您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