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附卷申請說明
-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 檔號
- A202000000A/0036/474/1262/25/004
- 次全宗
- 案名
- 日僑規避回籍
- 機關分類號
- 案由
- 為緝解本市潛伏殘餘日僑岩本熊五郎吉田定市兩名電請集遣
- 檔案產生日期
- 民國37年11月08日
- 檔案產生者
- 基隆市警察局
- 媒體型式
- 紙本
- 數量
- 1頁
- 主題
- 緝解潛伏殘餘日僑 琉僑 寶樹號 振隆號 漁聯號 福州丸29號 集遣琉僑 留用日僑 南進號 萬榮丸 順利號 南光一號 漁聯一號 228事件 基隆市警察局 臺灣省警務處 海員服務社 林鍾會社 高雄分公司 台灣水產分公司 光華行 琉球人民協會 水產分公司基隆辦事處 集友公司 高興洋行 基隆市警局 警衛隊 岩本熊五郎 吉田定市 林皆德 玉城幸二郎 林元祖 平良玄吉 タマキ 兼村 狩猴 小僑 生盛 イハモハクマゴロウ 岩本熊五郎(即平良玄吉) 邱則漢 簡清香 玉城幸次郎 葉松濤 謝清波 基隆市 琉球 日本 琉球宮古郡平良市 張水 八重山 西表 那國 台灣基隆市 韓國 中國 日本四國土佐高知縣安藝郡室戶町 日本愛姬縣 基隆 琉球八重山 台灣基隆 廈門 中正區 中正里
- 目錄公布時間
-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 檔案典藏機關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數位化資訊
- 有(10 頁),全文影像公開(影像最多顯示6頁,更多影像請見【更多影像及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