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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202000000A/0036/474/1262/14/004
全宗名
國史館
次全宗
案名
日僑規避回籍
機關分類號
案由
為重新抄送臺灣大學應留應遣日技術人員名單一份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7年04月27日
檔案產生者
臺灣省政府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2頁
主題
日籍技術人員 留用日僑 遣送日僑 228事件 台灣大學 台灣省政府 警務處 國立台灣大學 農業試驗所 台灣大學醫學院 台大農學院 磯永吉 日比野信一 瀨邊惠鎧 正宗嚴敬 西田晃二郎 衣笠俊男 中塚佑一 相馬悌介 平坂恭介 野鐵副男 北原喜男 中村三八夫 一色周知 大倉永治 三宅捷 大野一月 正宗榮 正宗行人 衣笠千代子 山本靜子 中塚圭 中塚伸夫 相馬雪 相馬嵩 相馬潔 平坂和代 野副きヤう 野副尚子 野副洋子 野副 北原壽美子 中村かつ子 中村多惠子 中村武生 一色八枝 一色房 大倉彌生 大崎百百子 大倉紀美子 大倉由美子 大倉景治 大野美穗 山本由松 吉村貞彥 大倉三郎 森澤巖 古賀一夫 大野義生 大野直 吉村登志 大村豐子 大倉研 森澤靜子 森澤一由 森澤光男 森澤ヤウ 古賀起キミ子 古賀典篤 古賀敬子 古賀孝子 古賀美穗 古賀慈子 古賀和子 水津壽惠子 德岡松雄 早坂一郎 遠藤義明 金子壽衛男 原田幹太郎 松本巍 山根甚信 高坂知武 杉本正篤 馬場為二 中カズ 細谷雄二 金關丈夫 早坂てる 遠藤茂子 遠藤智子 遠藤幸子 金子敏子 金子俊彥 原田靜子 原田アケミ 松本みと志 山根茂世 山根敏子 高坂つサ 高坂鈴子 杉本スミ 杉本チカ 金關ミドリ 金關悳 河石九二夫 大瀨貴光 速水和彥 島津恭大 宮本延八 桑田六郎 立石新吉 吉田榮松 富永一郎 上田英之助 立石鐵臣 河石つる子 速水富子 島津をみ 島津久子 島津千鶴子 島津恭子 島津恭夫 島津和子 島津純夫 宮本節子 桑田澄子 桑田登一郎 桑田祐子 桑田郎子 立石ミツ 立石愛二 立石昭三 吉田千代 吉田勝也 富永タマ 富永みち 富永愛子 富永京子 立石壽美 立石光夫 立石雅夫 國分直一 鈴木源吾 田代安民 木原タネ子 作本台五郎 濱口榮次郎 太田瀨常 鈴木秀 鈴木愿 田代芳子 田代代子 作本政子 作本惠美 瀨邊みつゑ 速水ゑい 日本東京 日本愛知 日本岡山 日本福井 日本兵庫 日本新瀉 日本佐賀 日本山口 日本和歌山 日本岩手 日本北海道 台北市 日本福岡 日本京都 日本官山 日本崎軍市 日本山形 日本佐賀縣 日本香川縣 台北市佐久間町 台北市水道町 日本廣島 日本鹿兒島 日本鳥取 日本長崎縣 日本崎阜 日本熊本 日本和歌山 日本奈良 古亭區 大安區 富田區 城中區 中山區 農場里 龍陂里 龍門里 龍安里 大學里 龍池里 育才里 龍光里 營邊里 龍岡里 河堤里 安慶里 龍口里 自治里 螢塘里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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