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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303000000B/0036/019.2/009/1/001
全宗名
外交部
次全宗
案名
台灣問題剪報
機關分類號
案由
台民武裝抗日民族運動史略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6年09月22日
檔案產生者
中央日報
媒體型式
紙本
主題
台灣問題 楊杏庭「台民武裝抗日民族運動史略」 民族運動 台灣革命 反滿 抗日 流氓 無賴 義民 戴萬世之亂 陳同三大亂 蔡牽之亂 林永春之亂 林爽文大亂 朱一貴與羅門漢起義 辛亥革命 苗栗事件 關帝廟起義 東勢角起義 大甲起義 太湖起義 南投起義 西來庵叛亂 西來庵事變 噍吧哖慘案 大赦 二十一條件 中央日報 多古拉斯號 西來庵 三段警備法 八重山艦 台灣防務幫辦 大仁丸 228事件 台灣民主國 近衛師團 第二師團 混成第四旅團 基隆要塞 海關稅務司 日本大本營台灣議院 軍機處 全台團練總局 黑旗軍 獨立民主軍 辨務署 抗日游擊隊 同盟會 新嘉坡華僑學校 革命會 革民會 三點會 革命黨支部 苗栗臨時法院 大明慈悲國 台南臨時法院 楊杏庭 鄭成功 唐景崧 劉永福 邱逢甲 丘逢甲 北白川宮 莫斯 張之洞 李鴻章 姚為棟 林維源 林大北 劉德杓 黃國鎮 陳秋菊 高乞 林添丁 林少貓 林天福 黃茂松 張大猷 吳萬星 羅福星 國權 李阿齊 賴來 張火爐 沈阿榮 謝金石 余清芳 江定 羅俊 蘇東海 兒玉源太郎 乃木希典 伏見宮貞愛親王 福島安正 瀨戶晉 台灣 新疆 蒙藏 荷蘭 浙 贛 閩 粵 英國 愛爾蘭 紐西蘭 台北城 淡水 廈門 南京 日本 彰化翁仔社 廣東 北京 台南 台南城 宜蘭縣 卑南 雲林 恆春 嘉義 鳳山 潮州 東港 下淡水溪 後壁 華南 新竹縣苗栗街 苗栗牛桐莊 廣東嘉應州 廣東省 爪哇 苗栗 台南廳 嘉義廳 台中 阿猴 基隆 噍吧哖支廳 虎頭山 匪徒刑罰令 兒玉總督應為兒玉源太郎 乃木中將應為乃木希典 貞愛應為伏見宮貞愛親王 日本大本營參謀福島大佐應為福島安正 署長瀨戶應為瀨戶晉 邱逢甲應為丘逢甲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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