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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315180000M/0075/247/002
全宗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次全宗
案名
列車相關產品資料
機關分類號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68年09月01日~民國76年02月28日
檔案產生者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8 卷
內容摘要
本案為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時期,鐵路局所保有之汽車與車廂、轉向架、指示系統、空調系統、動力轉換系統、電氣設備、控制設備、煞車設備等列車相關產品資料,內容包括製造公司簡介、產品型錄、技術報告、產品說明書、機械或設計平面圖、材料樣品、產品規格、廠商證明、廠商技術提案等相關資訊。
主題
產品型錄 技術報告 文書 societa costruzioni industriali s.p.a. azienda trasporti municipali 小糸工業株式會社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 nippon air brake co. ltd. westinghouse brake and signal co. ltd.
移轉時間
民國 97 年 6 月 18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案檔案產生日期起迄日係參考案中「文件日期」(1979年9月,1987年2月28日)。 部分檔案語言為日文、義大利文。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 ( 影像 1,236 頁、音檔 0 個、影片 0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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