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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案
檔號
A305440000C/0043/276.11/90
全宗名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次全宗
無
案名
蕭明華案
機關分類號
無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39年09月13日~民國50年03月14日
檔案產生者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4 卷
內容摘要
本案為39至50年間民眾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該部依判決結果分別執行,並轉知各機關單位,後其中一名受刑人呈請該部准予進行複審,經國防部審核後予以駁回,另一受刑人則呈請保外就醫,又一受刑人之胞兄請求國防部准其入境,但因之前有案在身,故遭駁回。附警察審訊筆錄、偵查報告、起訴書、保證書、聲請書、判決書、陳情書、申請書、傳票、當事人辯護書、自白書、財產清冊、組織成員關係、病況診斷書及相關證物之書信、照片等文件資料。
主題
重大政治事件 判決 國防部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臺灣鐵路管理局 空軍總司令部 憲兵第四團 臺灣臺北監獄 交通部臺灣電信管理局 臺灣省政府資源委員會 臺灣泥水有限公司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鐵道管理局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產管理局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國家安全局 內政部調查局 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 臺灣省立師範大學 臺北市警察局 臺灣省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蕭明華 蕭平 周哲夫 鄭福春 吳國祥 黃大彰 袁乃匡 袁一士 洪世鼎 朱瑜 朱惠之 朱天福 賀德巽 馬昌齡 張則周 陳一匡 查濟年 宋淑貞 蕭梁御香 蕭昭柱 朱諭 朱瑜 周皙夫 邢炎初 劉達 陳英 范明 彭國壎 蕭明柱 朱天福 孫椿林 宋堅平 方晉祥 吳佳為 馬昌齡 涂桂邨 劉建 陳英 范明 朱元華 王素榮
移轉時間
民國 97 年 1 月 28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案內含法務部114年9月30日法制字第1140252540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3年7月15日法制字第1130251973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2年6月13日法制字第1120251628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7年10月4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第1卷內含周哲夫遺書1頁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 ( 影像 1,108 頁、音檔 0 個、影片 0 部)
內容分析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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