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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B3750347701/0039/3132034/34
全宗名
國防部軍法局
次全宗
案名
吳石等叛亂案
機關分類號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39年04月11日~民國42年06月29日
檔案產生者
國防部軍法局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 卷
內容摘要
本案為39至42年間軍法審判事宜,國防部向總統呈報有關該部中將參謀次長等人涉及共諜案件之案情經過及審判情形,獲總統更改判決刑度及指示意見,該部依判決結果辦理執行,並將執行情形呈報總統。另因審判長及審判官等三人轉報總統有關被告於法庭之懺悔言詞,總統認為其為被告說情而批示將三人革職,後改以記過處分。附判決書、照片等文件資料。
主題
重大政治事件 刺探軍機 軍官叛變 判處死刑及徒刑 國防部 臺灣省警務處 戰略計劃委員會 吳石 陳寶倉 朱甚之 聶曦 方克華 江愛訓 王濟甫 王正均 林志森 吳鶴予 黃德美 王碧奎 劉棟平 何遂 王昌誠 侯騰雲 周至柔 蔣中正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案內含法務部112年9月6日法制字第1120252597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2年6月13日法制字第1120251628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0年3月26日促轉三字第1105300082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9年7月9日促轉三字第1095300146A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8年5月30日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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