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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309200000Q/0039/3500300/009
全宗名
國立臺灣大學
次全宗
案名
于凱姜民權等被捕案
機關分類號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39年05月19日~民國47年06月25日
檔案產生者
國立臺灣大學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 卷
內容摘要
本案為39至47年間,內政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函知國立臺灣大學有關逮捕被舉報的學生,其中有二名已經被警衛大隊逮捕,之後該隊將涉案學生與關係人全數逮捕,臺灣大學校長為此去信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詢問學生案情,並獲副司令回復。附臺灣省調查處、保安司令部、總統府致校長的信函與當事人註冊證、身分證。
主題
重大政治事件 逮捕 國立臺灣大學 內政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大成至聖先師奉祀官府 總統府 警衛大隊 于凱 姜民權 林遠 梁學政 林向榮 張則周 張慶 林玉剪 林文芳 董士榮 來德裕 宓治 盧覺慧 石少岑 石小岑 袁一士 王平雷 蘇爾挺 任光哲 路統信 林秀欒 王全美 傅斯年
移轉時間
民國 96 年 6 月 27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案內含法務部114年9月30日法制字第1140252540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4年6月30日法制字第1140251719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3年7月15日法制字第1130251973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7年12月7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7年10月4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解密文號:國立臺灣大學101年7月20日校總字第10100542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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