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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B3750347701/0040/3132122/122/1/001
全宗名
國防部軍法局
次全宗
案名
蘇藝林等案
機關分類號
案由
據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呈核蘇某等叛亂一案判決擬分別核准與改判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41年11月13日
檔案產生者
國防部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22頁
主題
叛亂案 蘇藝林 于凱 尤靜媛 王平宙 王玉祿 田子彬 白沙 白靜寅 石小岑 任敦崧 安伊 安學林 成源發 朱建華 江蒙 余熙 呂芳欽 宋志彬 李松岩 李學驊 杜煥之 來德裕 周一栗 周炳寰 周樹文 林文芳 林玉剪 林振成 林遠 金野 宓治 姜民權 春輝 柏羽笙 柳風 胡保榮 胡連昇 夏淑仙 孫玉林 孫孫繼 徐步章 徐國華 徐清淮 徐毅 馬羨常 馬學樅 張維國 張慶 梁鍾濬 許德岑 陳平 陳順福 陳德仁 游飛 黃玉? 楊月琴 葛仲卿 董仕榮 路統信 路齊書 廖國棣 廖瑞英 趙明 劉勤中 劉維杰 鄭耀東 鄧玉明 盧覺慧 戴慶容 謝士楷 謝克倫 簡桂生 藍天 譚興坦 關幸元 嚴明森 蘇爾挺 蘇藝林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件含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代電2份 原件 判決書字號:40安潔字第0436號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 ( 影像 70 頁、音檔 0 個、影片 0 部)
人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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