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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A11010000F/0075/3/56281
全宗名
法務部調查局
次全宗
案名
陳欽壽案
機關分類號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75年07月21日~民國76年02月21日
檔案產生者
法務部調查局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 卷
內容摘要
本案為75至76年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陳報法務部調查局有關高雄市民透過香港親友與中國大陸親友通信匯款情形及其基本資料,後因香港親友已去世,目前無法與大陸親友聯繫,高雄市處將續查該員有無繼續與大陸地區通信及前往該區之意圖。
主題
重大政治事件 調查工作 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 陳欽壽 嚴秉忠 高忠勤 高雄市 中國大陸 香港
移轉時間
民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8 頁)
人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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