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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案
檔號
AA05150000C/0079/15723/4
全宗名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次全宗
無
案名
羅世昌等瀆職
機關分類號
無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79年05月01日~民國80年02月11日
檔案產生者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2 卷
內容摘要
彰化憲兵隊羅世昌、李耀鴻等上尉奉命至彰化大城鄉緝獲陸軍明德班逃兵許舜全,歸隊後訊問許舜全是否涉毀損案時以黑色短警棍命其趴地上毆打臀全、大腿,又李耀鴻偵訊許舜全有無藏匿槍枝,許不理持短警棍毆打許背部、胸部、大腿部位等全案由本部法移偵辦。
主題
人,許舜全。人,羅世昌、李耀鴻。事,偵訊許舜全時持警棍毆打。事,軍明德班逃兵。事,緝獲陸軍明德班逃兵許舜全。
移轉時間
民國 111 年 1 月 6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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