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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件
檔號
A803000000A/0036/340.2/5502.3/15/001
全宗名
國家安全局
次全宗
無
案名
拂塵專案附件
機關分類號
無
案由
高雄地區清理台共殘餘組織專案小組工作報告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49年12月31日
檔案產生者
林樹文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28頁
主題
二二八事變 日據時代 八七水災 永安演習 八二三 二二八暴動事件 前進日語小冊 白朗林手槍 青年修養 228事件 清理台共殘餘組織專案小組 警備總部高雄諜報組 高雄司調站 警務處安全室 高雄市警察局 本總隊第一大隊 警備司令部 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 經濟部 警務處安全室 警備總部保安處 台灣機械公司鋼品廠 保密局 國家安全局 機械公司安全室 調查局第三處 警備總部軍法處 唐榮鐵工廠 台灣機械廠 日軍 文化協會 共產黨 台肥三廠 員工互助會 芩洲國校 台灣鐵路局 力霸公司 中國共產黨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台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 台灣塑膠公司 高雄港務局 香港俘虜營 台灣碱業公司高雄碱廠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 高雄警察局保警隊 軍事教導隊 革命實踐院分院 台南機械公司 台灣鋁業公司高雄鋁廠 共黨 苓雅寮市場 苓洲國校 胡本碎石工廠 成安軍艦 黃安軍艦 高市機械業公會 鼓山亭廟 台灣反革命戰犯委員會 黃有智 林進祿 蔡建章 葉呈祥 陳田允 孫榮燦 俞姬填 許其興 吳迪田 孫憲生 葉清和 洪良子 童李修 鄭新蘭 葉江水 李明達 雷震 劉子英 楊繼曾 郭永 施元炎 林樹文 孫古平(大山) 孫登山 洪廣 丁開拓 許景龍 凃金藏 葉天護 葉崇培 李份(老陳) 孫興東 孫備 孫輝星(阿星) 梁清泉 林正忠 莊明德 郭雙才 黃繼統 洪再興 許長 蘇章煌 洪維謀 歐陽謀 高峻峰 周德標 宗有序 杜丕遂 陳靖 李河 趙時倜 張毓中 薛章煌 張德銓 侯接瑞 周致隨 黃劍嘯 郭南健 田萬春 吳紹武 劉建勛 林達三 張清泉 李光發 蘇昆黃 許金英 李玉 賴龍貴 方玉雲 高玉蓮 黃金時 田鴻銘 許文賢 魏希哲 李維德 何劍民 李忠祥 連發 水仔 葉清河 張來發 蘇日月星 莊明得 陳幸得 孫縉修 葉哲鐵 洪啟忠 陳石稐 李帮鈴 蔡國智 黃取 蔡哲鐵 潘元吉 孫尚海 孫友南 陳份 吳鴻力 許清泉 呂例 孫全 馮楨 孫麒麟 林有祿 呂炳耀 孫榮輝 孫榮雲 林智 康金福 孫媽再 汪金寶 陳高嶽 陳山水 楊添戶 鄭天蔭 陳登松 憑德熙 謝秉乾 得仔 蔡崇培 陳榮輝 莫松 宋良醫 陳欲沂 黃健統(烏仔) 許居興 洪德龍 陳水 鄭雙才 孫茂興 陳德在 潘德東 柯其戰 周金興 林鍼法 陳輝煌 陳水木 高雄 台灣 台灣高雄市 菲律賓 芩雅寮 台北 澎湖 香港 台南市 台南 芩雅區 金門 日本 青島四號碼頭 懲治叛亂條例 檢肅匪諜條例 保防法令 經濟部楊部長應為楊繼曾 警務處郭處長應為郭永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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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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