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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700000000A/0077/031900/00072/1/001
全宗名
監察院
次全宗
案名
林委員純子所提:對於「二二八事件」應採光明磊落態度,化解誤會並訂為「和平日」俾消弭對立情勢。
機關分類號
案由
關於林委員純子所提:政府對於「二八事件」避而不談,造成陰影,其影響層面可能有擴大之虞慮。主管機關亟應面對現實,採取光明磊落態度,組成特別委員會徹底調查,公佈真相:對於受難者家屬予以適當賠償,以表現誠意,並化解誤會,將該日訂為「和平日」...。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77年03月09日
檔案產生者
監察院
媒體型式
紙本
主題
二二八事件 和平日 光州事件 武力鎮壓 賠償 屠殺猶太人事件 人道立場 台灣歷史 三二事件 紅毛碑第十九軍械庫 新總督府 海外歸僑 台籍浪人 南進政策 白虎隊暗殺團 監察院 內政部 國防部 行政院 內政委員會 國防委員會 專賣局 行政長官公署 二二八處理委員會 青年團婦女隊 三二事件處理委員會 青年大同盟 上海共產國際 台灣省工作指導委員會 台灣省工作指導團 中共東南區第七聯絡站 台灣共黨主義青年團 第七十師 第六十六師 三民主義青年團 台南青年團 皇民奉公會 台灣行政長官公署 貿易局 林純子 楊亮功 黃尊秋 張旭成 許倬雲 金越光 于右任 馬啟華 俞國華 林連輝 黃主文 謝敏惠 李登輝 朱安雄 施鐘響 王玉珍 張國柱 黃朝琴 王天灯 陳儀 林江邁 周一鶚 胡福相 趙連芳 包可永 任顯群 蔣渭川 謝雪紅 陳復志 盧炳欽 湯德章 黃百祿 侯全成 彭孟緝 涂光明 袁國欽 許錫謙 陳文溪 張慕候 何漢文 南韓 西德 韓國 嘉義 高雄 基隆 台北 新竹 台中 埔里 小梅 澎湖 海南島 廈門汕頭 福州 旅順 大連 南滿
移轉時間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K_700000000A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52 頁),全文影像公開(影像最多顯示6頁,更多影像請見【更多影像及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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