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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700000000A/0038/4100/0060/1/001
全宗名
監察院
次全宗
案名
廈門要塞司令史宏熹被訴怠忽職守案
機關分類號
案由
據報廈門要塞司令史君疏怠防務貪污瀆職等情一案電請派員徹查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8年05月13日
檔案產生者
監察院閩台區監察委員行署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8頁
主題
貪污瀆職 金圓券 金元券 軍法 星光日報 江聲日報 228事件 監察院 監察院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 監察院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臺灣辦事處 廈門要塞司令部 福州俀靖公署 廈門警備司令部 廈門要塞經理委員會 廈門市府 廈門要塞步兵中隊 廈門要塞通訊連 廈門要塞偵測隊 廈門要塞修理班 福建供應局 廈門要塞守備第一中隊 第十補給區司令部 廈門要塞總台守備大隊 金門要塞總台守備大隊 福州第十四收支處 廈門101供應分站 第一編練司令部 國防部 福州供應局 廈門要塞守備第二中隊 衢州綏署 夏禾汽車公司 史宏熹 林永年 鄭啓震 周烈 陳志謨 石祖德 黃天爵 陳漢禎 范波 唐啟新 何鍾 滕惠南 賴錦華 陳璧金 馬佑良 張元貞 唐啟新 王濟川 龔欽若 張元貞 王敬久 戴步雲 郜登魁 劉炳謀 黃言定 周邱奇杰 周陵陵 周南南 周溈溈 周楚玉 周楚珍 台南 廈門 南京 監察法 銀行提款法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件另含監察院閩台區監察委員行署代電2份 原件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32 頁),全文影像公開(影像最多顯示6頁,更多影像請見【更多影像及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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