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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案
檔號
A400000000A/0036/9999/1
全宗名
立法院
次全宗
無
案名
委員陳顧遠等臨時提案
機關分類號
無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36年03月15日~民國45年10月17日
檔案產生者
立法院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 卷
內容摘要
本案為36至45年間,立法委員提議立法院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廢止組織條例、回復省政府組織;民眾陳請相關單位協尋遭非法逮捕、下落不明之家屬;臺灣省政府回復立法院,稱參政員已軍法判刑或下落不明,以及關於228事件案犯可否釋放,非立法院職權故轉由國防部處理。
主題
228事件 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廢止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臺胞請願 協尋失蹤人口 立法院 臺灣行政長官公署 臺灣省政府 立法院 國防部 臺灣旅京滬團體 中央華商組合 蔡赤中 張邦傑 劉再發 楊肇嘉 施安濃 陳碧笙 李燧煤 林松模 王麗明 張維賢 張錫鈞 李天成 陳重光 林茂生 林王采蘩 林宗賢 蔡吳錦矩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案內含法務部113年12月27日法制字第1130253414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2年12月20日法制字第1120253729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8年5月30日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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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析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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