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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386000000A/0036/7/8/1/016
全宗名
臺灣省諮議會
次全宗
案名
三十六年請願投書
機關分類號
案由
趙先生在台任宜蘭中學教台變時被校長誣陷致死故向社會呼籲並希鈞長主持正義俾趙先生之冤得以昭雪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6年05月25日
檔案產生者
台灣旅平同鄉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4頁
主題
二二八事件 共黨 太平洋月刊 二二八事變 華北日報 臺灣旅平同鄉為趙桐慘死呼籲(華北日報) 台灣革新同志會文教服務團 省公署教育處 台北縣省立宜蘭中學 河北省黨部第十一站區長官部 台灣省旅平同鄉會 北平中國大學 省立宜蘭中學 國防部 日俘管理所 國立北平師大附小 中華中學 北平市立六中暨中國學院 第十一站區長官部 台省長官公署 台北市文化街省立商業職業學校 台中師範學校 趙桐 李祖壽 霍茂華 魯迅 王家喜 趙檉 鴻逵 北平 宜蘭 安徽省 天津 上海 青島 台北 上海虹口游泳池 宜蘭市 河北省 宜蘭蘇澳 黃浦江 基隆市 上海市 平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件歸檔編號請投字13號 原件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14 頁),全文影像公開(影像最多顯示6頁,更多影像請見【更多影像及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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