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中央主要內容區塊
::: 中央主要內容區塊

詳細內容

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案
檔號
A386000000A/0035/1200/2
全宗名
臺灣省諮議會
次全宗
無
案名
總節
機關分類號
無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35年12月12日~民國35年12月12日
檔案產生者
行政長官公署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 卷
內容摘要
行政長官公署電送有關人民權利義務法規提請參議會審議計42種內存僅28種: 一、獎勵人民撈修沉船管理辦法。 二、同一補充事項。 三、打撈各港沉沒物資辦法。 四、打撈事業團體登記辦法。 五、調查學齡兒童及失學民眾辦法。 六、強迫入學暫行辦法。 七、補助民營工礦辦法。 八、礦區安全及恤助因公傷亡礦工辦法。 九、工廠工人因公傷亡恤助辦法。 十、35、36年期甘蔗買收辦法。 十一、限制伐木辦法。 十二、打撈漁船辦法。 十三、漁船登記辦法。 十四、定置漁船管理辦法。 十五、臺灣魚市場管理規則。 十六、臺北市魚市場業務規則。 十七、畜牛登記規則。 十八、種畜貸與辦法。 十九、家畜進出口檢疫規則。 二十、公有土地佃租徵收辦法。 二十一、糧商登記規則。 二十二、經營糧食業務登記辦法。 二十三、收購餘糧辦法。 二十四、空閑林地租用辦法。 二十五、物品運銷國外免稅辦法。 二十六、公有市場管理規則。 二十七、省魚市場管理規則。 二十八、違反租稅法令案件審查辦法。
移轉時間
民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 ( 影像 100 頁、音檔 0 個、影片 0 部)


為您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