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中央主要內容區塊
::: 中央主要內容區塊

詳細內容

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案
檔號
A309200000Q/0039/3500300/001
全宗名
國立臺灣大學
次全宗
無
案名
醫學院副教授許強等被捕案
機關分類號
無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39年05月13日~民國41年11月22日
檔案產生者
國立臺灣大學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 卷
內容摘要
本案為39至41年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與熱帶醫學研究所教員、醫師為共黨份子事,教育部函知臺灣大學分別予涉案人解聘與停職處分,後該校附設醫院醫師亦查獲該案之其他證物;教育部於40年先後核准臺灣大學函請其中一自首教員之復職案與該校函轉之教務分處與附設醫院重新起聘該員案,後該校予當事人聘函;臺灣大學函轉其中一涉案人家屬之陳情書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該部經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審議後函復無法免予移送當事人至他區。
主題
重大政治事件 復職 判決 國立臺灣大學 國防部保密局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國立臺灣大學熱帶醫學研究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教育部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許強 胡鑫麟 翁廷俊 蘇友鵬 胡寶珍 胡同時 杜聰明 魏火曜 吳思儉 林秀欒 謝湧鏡 林永南 傅斯年 楊燕飛 洪式閭 胡李碧珠 郭琇琮 李志光 林逸俊 翁湧鏡 鄭添泰 郭松根
移轉時間
民國 96 年 6 月 27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案內含法務部115年3月17日法制字第1150250172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4年9月30日法制字第1140252540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4年6月30日法制字第1140251719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3年12月27日法制字第1130253414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3年7月15日法制字第1130251973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7年10月4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 ( 影像 123 頁、音檔 0 個、影片 0 部)
內容分析
有
人名索引
有


為您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