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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305440000C/0045/276.11/31
全宗名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次全宗
案名
陳子胥等叛亂案
機關分類號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43年03月11日~民國52年06月26日
檔案產生者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 卷
內容摘要
本案為43至52年間,國防部保密局將涉案民眾及相關資料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經保安司令部偵查終結予以起訴、判決,並由國防部將判決結果呈報總統後,獲總統指示,保安司令部依總統指示進行複審,並依複審之判決結果通知臺北憲兵隊執行相關手續,及通知臺北縣政府處理涉案人員後續財產事宜。附訊問筆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押票回證、宣判筆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執行筆錄、陳情書、自白書、照片等相關文件資料。
主題
重大政治事件 判決 國防部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國防部保密局 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 臺北市地方法院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臺北憲兵隊 臺北縣政府 陳子胥 林樹森 蔡國賢 陳秉琨 范覺非 汪枝 許希寬 李進得 陳朝陽 王再川 陳田其 范明 邢炎初 彭國壎 王名馴 汪家聲
移轉時間
民國 97 年 1 月 28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案內含法務部112年9月6日法制字第1120252597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2年6月13日法制字第1120251628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8年2月27日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7年10月4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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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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