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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305440000C/0039/273.4/375
全宗名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次全宗
案名
林秋興等叛亂
機關分類號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39年05月02日~民國39年08月22日
檔案產生者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 卷
內容摘要
本案為39年間民眾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及判決後,該部依判決結果通知臺北市政府、臺灣省新竹縣警察局等機關單位協助辦理執行,憲兵司令部則函請保安司令部依法核發獎金予破獲該案之有功人員。附訊問筆錄、判決書等文件資料。
主題
重大政治事件 判決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臺北市政府 臺灣省新竹縣警察局 憲兵司令部 國防部 林秋興 林水木 郭琇琮 賀經武 蕭子良 蔡孝乾 李萬 林錦雲 鄭保真 李灶
移轉時間
民國 97 年 1 月 28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案內含法務部114年9月30日法制字第1140252540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3年7月15日法制字第1130251973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2年12月20日法制字第1120253729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8年2月27日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7年10月4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z_18(6)(7)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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