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附卷申請說明
-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 檔號
- A305440000C/0037/1030/4410
- 次全宗
- 無
- 案名
- 基隆要塞房屋糾紛
- 機關分類號
- 無
- 檔案起迄日期
- 民國37年04月29日~民國39年12月20日
- 檔案產生者
-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媒體型式
- 紙本
- 數量
- 1 卷
- 內容摘要
- 本案為37至39年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與基隆要塞司令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臺灣供應局、東南軍政長官公署補給司令部、交通部郵電管理局、臺灣省物資調解委員會等單位辦理有關軍隊營房及日產房屋等建物之移轉、租借、拆卸、遷讓等事項。附有基隆要塞司令部營房移交清冊。
- 主題
- 228事件 房屋糾紛 土地糾紛 礦場宿舍產權 房屋興建 房屋所有權轉移 土地所有權轉移 房屋借用 房屋租賃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基隆要塞司令部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臺灣供應局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補給司令部 交通部郵電管理局 臺灣省物資調解委員會
- 目錄公布時間
-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 檔案典藏機關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數位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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