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附卷申請說明
-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 檔號
- A305050000C/0036/0410.9/44904440/4/006
- 全宗名
-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 次全宗
- 無
- 機關分類號
- 無
- 案由
- 檢送張志忠案判決正本
- 檔案產生日期
- 民國43年03月26日
- 檔案產生者
- 保安司
- 媒體型式
- 紙本
- 主題
- 政治案件 顛覆政府 步槍 鄉鎮工作 關於三七五減租問題 怎樣建立台灣人民的游擊武裝 二二八暴動 新竹地委會之新竹地區工作報告 228事件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國防部保密局 第二處 匪抗日大學第五期軍士隊 匪冀南軍區政治部救工科 冀魯豫軍區冀南縱隊 匪華東局城工部 台灣省工作委員會武工部 自治聯軍 西螺警察派出所 國軍 張志忠 俞鴻鈞 彭孟緝 馬心聲 張梗 蔡孝乾 老吳 老鍾 楊春霖 廖瑞發 楊克煌 林樑材 李媽兜 簡吉 賴象 蔡建東 魏俊生 馬國荃 陳明新 嚴同暉 邢炎初 台北市 台灣嘉義縣 北港 新港 朴子 小梅 香港 新竹 桃園 苗栗 台北縣 刑事訴訟法 懲治叛亂條例 刑法
- 移轉時間
- 民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 目錄公布時間
-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 附註
- Z_18(2)
- 檔案典藏機關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數位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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