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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305050000C/0036/0410.9/44904440/1/001
全宗名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次全宗
案名
蔡孝乾
機關分類號
案由
呈報破獲共匪台灣工作揭會案犯偵訊及處理意見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9年09月23日
檔案產生者
國防部情報局
媒體型式
紙本
主題
政治案件 共匪 匪諜 內亂 二二八事變 日治時代 228事件 總院 共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委員武裝工作部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上海大學社會系 中共 無產青年會 共黨 共軍第一軍團政治部 師範學院 反帝大同盟 第二屆全國蘇維埃大會 西北抗日救國會 蘇維埃政府內務部 十八集團軍 共黨華中局 台灣省工作動員會 廈門集美學校 上海商場聯合會 共黨華東局 共產主義青年團 抗大 阜漣准幹部學校政治部 漣東縣工委組織部 鹽阜地委整風大隊 鹽阜地委濱海縣 華中局組織部 台中工作委員會 胡宗南部 孫殿英 共軍第十八集團軍野戰司令部隨營學校 匪冀南軍區政治部敵工科 冀魯軍區敵工部日軍科 劉伯誠匪部野戰兵團第四縱隊 西螺警察所 新四軍江北游擊縱隊教導隊 定遠縣府 定風滁三縣聯防辦事處 中心小學婦女會 婦女自工大隊 農會 第二區委宣傳科 華中局婦委會 省立台中女子中學 台中女中第一宿舍 永豐行 錦華行 台北市靜修女中 國立海疆學校 台灣糖業公司 省立台北第二女中 台北女二中宿舍 台灣省警務處 廈門大學 台北市政府 台南縣稽徵處 山地行政處 東南大學 台北市生春中藥行 台灣文化協會羅東支部 宏民被服廠 陳澤民 洪幼樵 張志忠 許敏蘭 馬雯鵑 蔡寄天 謝富 林坤西 林青 張世藩 陳定中 陳克鳴 鍾隆津 李振芳 楊克村 蔡孝乾 陳啟順 陳敬碩 蔡乾 蔡前 老鄭 老唐 鄧昌華 老錢 張志遠 章天鳴 蕭明 劉志敬 洪書枝 曾山 施部生 呂煥章 楊春霖 老吳 老鍾 張梗 簡吉 周坤 林元枝 許榮 葉桐峰 徐伊民 方茂英 張蔭 李舜雨 許楚生 林英傑 陳逸士 洪淑樵 詹阿龍 詹世平 楊克煌 謝雪紅 廖瑞發 林樑材 馬愛玲 鄧莉 劉桂麟 台灣省 台中縣 台北市 上海 漳州 閩南 江西瑞金 延安 高雄市 法租界南區 香港 台南 屏東 廣東揭陽 基隆港 揭陽縣 蘇北鹽城市 鹽阜區 安徽桐 蘇皖邊區 中心縣 漣東縣 漣城市 响口市 廣東汕頭 台中市 廣東潮陽 澳門 台北縣 彰化市 江蘇吳縣 嘉義竹崎村 三民區 德北里 刑法 陸海空軍刑法 懲治叛亂條例 檢肅匪諜條例
移轉時間
民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Z_18(2)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 ( 影像 21 頁、音檔 0 個、影片 0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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