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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301010000C/0040/057.63/103/2/030
全宗名
內政部警政署
次全宗
案名
追查山胞私藏武器
機關分類號
案由
電為陳進福教員陳金木介紹王金順轉賣槍枝與山胞陳明光一案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41年04月02日
檔案產生者
南投縣警察局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5頁
主題
查緝私藏武器案 三八式馬槍 二二八事變 大湳中山堂 大湳里中山堂 神社 二二八暴動 二二八事件 望洋社 明光旅社 埔里市場 雲樂亭麵店 埔里山文木材行 保安司令部專案小組 山警室 臺灣省警務處 山地室 第三科 第二科 臺灣省南投縣警察局 台灣省政府 臺灣省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 望洋分駐所 埔里國校 力行村國校 保安司令部中防部專案小組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埔里分局刑事組 埔里第三國民學校 埔里國民學校 埔里第三國校 呂常 陳進福 馬兆梁 高功銊 陳金木 王金順 陳明光 陳賜彬 王國棟 PMIN PNPMI 劉木童 吳必焜 曾克平 童江立 橋本 王傳水 力行村 埔里 台中縣和平鄉 南投縣仁愛鄉 台中縣和平鄉平等村 枇杷城 南投縣 發詳村望洋 霧社 仁愛鄉 埔里鎮 力行村 南門里 枇杷里 東門里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原件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14 頁),全文影像公開(影像最多顯示6頁,更多影像請見【更多影像及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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