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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202010000A/0036/16/5/0001/001
全宗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次全宗
案名
臺灣二二八事變損失賠償數額(總務人事災害賠償)
機關分類號
案由
電陳本區228事變損失情形檢送各書表祈從寬核定以示體恤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6年11月25日
檔案產生者
財政部中國鹽業公司臺灣分公司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70頁
主題
二二八事變 二二八事件 財政部中國鹽業公司台灣分公司 台灣鹽務管理局 中國鹽業公司 財政部台灣鹽務管理局台南鹽業公司 財政部台灣鹽務管理局台南鹽業公司布袋事務所 財政部中國鹽業公司台灣分公司鹿港鹽場辦事處 七股鹽場辦事處 台南市警察局開山路派出所 台灣鹽務管理局台南鹽業公司七股事務所 陳暄 潘其煊 帥雲風 謝孔陽 鄭貽亮 馬震 張漢英 饒秀清 楊維新 程宗義 張大榆 胡文年 楊百禥 王韻秋 姚頌馨 廖德義 李啓芳 袁本滋 譚俊 段柏林 張昭威 王昌倫 林可煊 楊雲龍 伍一心 陳明鏞 凃懷遠 戴正棟 王水河 劉陣 金慰孫 陳熹壁 廖寶松 劉繼達 陳頌唐 楊慶龍 鄭家修 陶鼎芬 黃泉 李文謀 李文謨 瞿永全 王韻秋 陳其芬 陳大海 許嘉興 李金玉 謝良 林玉霞 陳柏喬 杜丁傳 陳德陽 王鷄壽 吳鴻翔 天津 南區聖前里 綠町 郡王里 台南市東區五妃里 鹽務管理局宿舍 鹽務管理局第一宿舍 公明里 台南市健康路竹溪里 鹿港鎮洛津里 台中 北門里 台南縣 北門區 布袋鄉 鹿港鎮 七股鄉 聖前里 南郊里 民主里 郡王里 大南里 竹溪里 洛津里 鹽埕村 萬壽里 五妃里 西門里
移轉時間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 ( 影像 71 頁、音檔 0 個、影片 0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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