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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202000000A/0036/2212002.58/1/0001/010
全宗名
國史館
次全宗
案名
臺灣二二八事件(2)
機關分類號
案由
懇將臺灣被捕士紳飭令釋放移交保密局中央調查統計局會同省縣市參議會慎重處理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6年04月23日
檔案產生者
臺灣旅京滬請願代表團 楊肇嘉 張維賢 陳碧笙 王麗明 李子奇 林松模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9頁
主題
臺灣事變 屠殺 奸黨 釋放人犯 台灣大屠殺 失蹤 228事件 國民政府文官處政務局 保密局中央調查統計局 省縣市參議會 共產黨組織 新華共和團 國防部 保密局 國防部保密局中央調查統計局 台灣旅京滬請願代表團 大東信託公司 大公企業公司 民報社 人民導報社 基隆市黨部 台灣茶葉公會 台南市參議會 台南信託公司 基隆市參議會 台灣省黨部宣傳處 國民黨 台灣師範 台北第一劇場 蓬萊閣 台北華美醫院 台北江南醫院 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市警察局 台灣高等法院 建國中學 專賣局 三青團 苗栗中學 宜蘭外科醫院 日本帝國大學 中央軍校 台南市人權保障委員會 台南市三青團 興台日報社 中外日報 大明報 上海商報 台灣省黨部調查室 重建日報 台灣省政府 魏道明 陳儀 陳炘 林茂生 宋斐如 張振聲 林紫貴 王添丁 王添灯 葉青木 楊元丁 吳逢祈 鄭聰 施江南 楊亮功 柯遠芬 楊肇嘉 陳碧笙 林松模 張維賢 王麗明 李子奇 顏倉海 陳松堅 林連宗 林桂端 李瑞之 李瑞漢 陳慶華 陳文彬 林旭屏 鄭莊 黃百祿 陳復志 蘇耀邦 劉濶才 楊隆盛 王仲秋 郭文欽 邱秀陽 潘據源 潘渠源 簡聖育 簡檉堉 湯德章 莊孟侯 沈瑞慶 林一鹿 林文樹 林忠賢 艾璐生 馬銳籌 王孚國 陳遜桂 文野 包世杰 蘇泰楷 台北 台中 台南 福建 基隆市 新竹 江西 嘉義 苗栗 宜蘭 士林 新營 西螺 浙江 台南市 嘉義市 魏主席應為魏道明 潘據源應為潘渠源 簡聖育應為簡檉堉 王添丁應為王添灯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9 頁),全文影像公開(影像最多顯示6頁,更多影像請見【更多影像及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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