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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202000000A/0036/0581.13/1010/4/008
全宗名
國史館
次全宗
案名
二二八事變案
機關分類號
案由
轉呈二二八事件發生後本所轄內森林災害調查報告表請核備由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6年04月18日
檔案產生者
農林處林務局台中山林管 理所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頁
主題
二二八事變發生災害調查表 228事件 大茅埔工作站 后里派出所 后里工作站 新社工作站 草屯分所 清水分所 東勢事業區 台中山林管理所 長官公署農林處林務局 台灣電力公司 大茅埔派出所 東勢區署警察所 后里派出所 豐原區署警察所 新社派出所 北港溪事業區 龜子頭派出所 南投事業區 清搋所 賴阿來 張安仁 徐進貴 邱福來 張阿富 羅吉福 鄧云芳 羅阿兵 李天賜 徐判生 黃維炎 莫先進 揚璉 張慶祥 張阿明 徐接水 秋鳳傳 鄧振光 劉初見 張全和 黃氏阿月 劉氏木娘 劉氏隨 劉義相 羅吉德 張氏喜妹 鄭水發 陳金瑞 張氏本 許阿良 許阿米 劉氏桃 羅阿苟 徐新福 朱氏西 徐天榮 羅發安 羅阿唐 羅阿燦 邱連枝 羅阿富 羅氏阿梅 羅天賜 李玉 羅發榮 陳壬水 劉義湖 羅木旺 羅運和 劉進祥 劉氏阿甘 羅全榮 劉氏阿瑞 黃氏阿月 羅阿田 羅接成 賴阿坤 賴阿習 賴二妹 賴清泉 劉氏阿月 陳才全 羅阿榮 羅氏阿友 邱氏阿順 劉阿福 劉阿月 劉氏阿停 徐氏阿甜 徐壽 劉義宗 劉阿秀 賴氏蘭香 曾壬坤 張阿連 劉全榮 李氏玉 羅阿富 羅新發 許阿朱 許榮和 劉氏保春 羅進貴 羅阿達 朱阿清 朱阿甜 洪氏阿檢 胡氏阿菊 張氏阿左 張氏阿見 張氏玉春 張氏阿勞 張氏阿恭 張氏阿順 張春連 徐石信 黃氏玉蘭 江氏阿戀 陳氏梅 陳氏浦 陳氏連 陳氏梅 陳氏月霞 陳氏碧月 陳氏秀意 陳氏雲 張氏治 陳廉 陳來 陳春木 陳明意 陳再生 陳新福 廖木春 黃泉 張勤 趙士 張慶祿 陳萬枝 陳氏雙 張飛 謝枝 謝吃食 邱永茸 邱阿水 林意書 張木桂 邱自妹 張氏綢 張東門 謝坤 張氏阿尾 邱氏阿完 林永連 張氏圓 張春坤 劉氏奈 林朝騰 張廖添丁 劉得祿 劉明 劉福騰 詹氏光妹 劉福當 高阿足 劉金木 劉壽和 李景峰 劉滿娘 黃番妹 李阿杏 林阿英 張氏生妹 詹等 詹德 李阿立 劉阿蟾 張貴梅 張錦輝 劉氏選 張氏運 李阿葉 何氏隨 余阿立 黃春星 李生妹 李送來 劉建動 劉阿炎 劉福連 陳清水 陳于琳 黃氏冬妹 高氏足 台中縣 東勢區 豐原區 大甲區 石角里 東勢鎮 內埔鄉圳寮 牛稠坑 新社鄉 清水林 姜阿寮 下水寮 朴湖窟 月桃湖 清水湖 大湖林 竹坑 頂城 清水鎮 東勢鎮 慶東里 上城里 大湳村 復盛村 局長黃應為黃維炎 副局長莫應為莫先進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32 頁),全文影像公開(影像最多顯示6頁,更多影像請見【更多影像及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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