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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檔號
A202000000A/0035/172-1/1076/1/084
全宗名
國史館
次全宗
案名
澀谷事件
機關分類號
案由
為附上澀谷事件被告臺僑名單乙紙
檔案產生日期
民國36年10月15日
檔案產生者
駐日代表團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頁
主題
澀谷事件 被告台僑名單 228事件 南京外交部 駐日代表團 范逢義 李謀如 李培棟 許錫福 林加文 張樹枝 廖順景 樂秀根 蔡立灶 蔡龍塗 朱德富 謝再勲 張榮立 李文智 廖墻景 宋文祥 簡木松 范雲鵬 郭重厚 林友松 翁星川 張茂 劉照光 王英芳 廖欽榮 鄭阿炳 莊廷標 劉維江 翁天郎 姜烘楷 徐有章 鄭德萬 黃金保 顏來明 陳金龍 陳生明 葉圳庭 張育勲 范養景 林纂 劉子材 陳生明 南京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有(4 頁),全文影像公開(影像最多顯示6頁,更多影像請見【更多影像及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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