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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卷申請說明

  1. 一、 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同一檔案當事人之附卷申請,以一案申請為原則。
  2. 二、 申請人除檔案當事人外,如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依民法所定各順位之繼承人得為申請人。繼承人應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法院裁定之死亡宣告,以及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等證明文件。
  3. 三、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為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應勾選受委任辦理事項。
  4. 四、 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5. 五、 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完成准駁後返還。
  6. 六、 申請書及附卷內容填具後,併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出申請,地址:244013 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1號3樓,電話:(02)8995-3630。
  7. 七、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8. 八、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9. 九、 申請附卷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政治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於目錄資訊補註。
案
檔號
A200000000A/0074/3150901/1-005
全宗名
總統府
次全宗
無
案名
外國人士函請赦免高雄事件首要刑犯
機關分類號
無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74年04月29日~民國75年06月18日
檔案產生者
總統府
媒體型式
紙本
數量
1 卷
內容摘要
本案為74至75年間,外交部檢送國際赦免組織要求釋放高雄事件涉案人員的電報給總統府,以及國際人士發電報或寫信要求總統釋放釋放高雄事件涉案人員,總統府將這些資料保留以備查考,以及移送中國人權協會、行政院新聞局等單位辦理。
主題
美麗島事件 高雄暴力事件 公開審判 釋放監犯 保障人權 總統府 外交部 中國人權協會 行政院新聞局 瓦爾德 邦吉歐諾 布蘭福特 魏斯法爾 柯皮爾 比根 魏勒森 戴拉戎桂爾 艾夕諾 布納德 柯爾特瓦 納格爾 屈勞頓 赫布斯梅爾 皮特 奧卡拉翰 奧格爾 魏爾 丁布比 鄧坎 古衣斯屈 史泰倫 李德畏琪 馬唐奈 安德魯斯 艾克里斯頓 柯蓓爾 格拉斯 馬特尼亞 陶梅 狄比費爾 柯爾 卡寧 安德森 古斯多夫 戚普克 瓦特爾 賈林納 克勒蒙 路茲尼克 索爾堡 歐瑪拉 米遜 陶威能 坎龍 魏斯 布朗 柯蓓爾 魏爾德 傑弗萊斯 吉布遜 狄奧普 桑希爾 韓遜 史泰倫 朗吉塔諾 米契爾 布雷奇
移轉時間
民國 93 年 4 月 30 日
目錄公布時間
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以前
附註
本案內含法務部115年6月17日法制字第1150250427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4年9月30日法制字第1140252540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法務部113年7月15日法制字第11302519731號撤銷有罪判決、不法裁定或處分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11000000F/0112/600/001。 本案內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5月23日促轉三字第1115300144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惟案情是否與該公告相關,請參酌該公告內容或國家檔案檔號:AA65000000A/0107/600/001。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數位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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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析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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